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珠海市储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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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珠海市储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保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与制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
2、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列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二)国有独资企业与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
3、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资本收益最大化与企业可持续进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二)个性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一致行业、资产经营的不一致水平与主营业务等不一致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个性化考核。(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
4、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坚持科学进展观的原则。按照科学进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与可持续进展能力。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七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含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与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含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与综合评价指标,三项指标的基准权重为100,其中,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的基准权重为70,单项指标的基准权重根据指
5、标的重要性设置;综合评价指标的基准权重为30。(一)基本指标根据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成本费用操纵状况等内容确定所选指标及其基准权重。(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风险操纵能力及企业实际进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国资委监管需要确定。(三)综合评价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综合社会奉献、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维稳工作与计划生育、预算管理情况、法人治理情况、专项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与分析,结合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履职情况及市国资委监管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做出的综合评价。第十条年度经营责任书的考核目标值包含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一)确定企业目标
6、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企业目标值,并将企业目标值与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批复。(二)确定国资委目标值。国资委目标值原则上为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者全国行业优秀值。(三)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者等于市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在基准权重的基础上由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的偏离度确定。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7、(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与质量事故,重大经济缺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与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即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二条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一)每年第一季度前,企业负责人根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二)市国资委审核企业上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材料(具体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制定),并征求监事会及财务总监的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8、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三条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任期内因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含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与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考核指标通常包含下列四项,所选指标及其基准权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
9、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XIO0%(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in!霹薮/)x1。(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为表达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得分来确定本指标得分。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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