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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局施工合同(DOC69页)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速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立项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工程质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大写)::(小写):O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小写):O其它约定:六、构成合同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与第三部
2、分专用条款的第2.1款给予的规定一致。七、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生效。十、合同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务必送备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下列给予的含义: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
3、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所确立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2.1所列的文件构成。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者修改。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书面协议。协议书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共同构成合同文本内容。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同意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根据
4、招标文件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与条件作出响应,并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而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依法适用与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安全与质量的技术要求。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者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含配套说明与有关资料。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同意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分包人:指被承包人同
5、意且具有分包本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者组织。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 监理
6、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若发包人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履行监理责任的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9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负责合同造价的计量、工程价款的审核与确认等工作。若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具有造价资格并履行造价管理责任的工程师。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与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提出,在专用
7、款条款中约定。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本工程的天数。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者相对的日期。1.23 破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者相对的日期。1.24 实际破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本工程或者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脸收的日期。1.25 小时或者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8、,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本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7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8 工程价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发包人支付或者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类价款,包含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1.29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30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31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
9、的工程。1.3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与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33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与其它物品。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与数据电文(包含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5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工程改变的指令。1.36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关于并非本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缺失,并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与(或者)工期顺延的要求。1.3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
10、容所应承担的责任。2合同文件及解释2.1 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与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与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者资料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2.2 监理或者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模糊不清或者不相一致时,由
11、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或者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一致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或者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本合同第62条的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与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解释与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与法规本合同适用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与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3.3 适用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发包人
12、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与行业没有但省内有的,约定适用的省内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与规范。因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与制订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者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4通讯联络4.1 通讯形式本合同中不管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者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
13、、电子传输等),均应使用书面形式。4.2 发送通讯合同中不管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者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与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公证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5工程分包5.1 分包工程的批准工程分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工程分包,承包人的工程分包应告知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但下列情况除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本
14、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与履行的义务。5.2 承建资质假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要求,承包人务必根据5.1条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务必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5.3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类工程价款。6现场考察6.1 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的责任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其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6.2 现场考察与编制投标
15、文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与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现场的工程地质情况(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除外)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与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与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与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与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与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应被认为是正确的与完备的,井已包含了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实施与完成本工程的义务
16、;(2)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8文物、化石与地下障碍物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者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者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8.2 地下障碍物处置本合同签订前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
17、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没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与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9安全事故处理9.1 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9.2 安全事故争议认定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0知识产权10.1 工业产
18、权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过程中所使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与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者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赔偿、诉讼费与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并引起索赔或者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赔偿、诉讼费与其他开支,均由发包人承担。10.2 著作权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著作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本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与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者转给第三方。
19、11联合体的责任11.1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假如承包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11.2 联合体文件签署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12保障12.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合同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自身的行为或者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缺失与索赔。但受保障方应积极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缺失或者损害。因受保障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的缺失扩
20、大,则缺失扩大部分由受保障方自己承担。12.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的违约与移动或者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与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12.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保障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不负担因发包人的违约与与发包人有关的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13财产13.1 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与机械的要求用于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与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本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与展员的运输工具除外。13.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假如本工程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
21、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与本工程与临时工程,发包人已兑价的,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13.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假如本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缺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与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有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4发包人14.1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
22、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与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要紧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揄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与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与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的有关资料:(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与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操纵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与承包人参加图纸会审;(8)协调
23、处理施工场地周边环境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9)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能够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 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与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者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14.3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假如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能够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与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
24、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与有关执法人员进入与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4.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下列简称“一览表”)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4.5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与(或者)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缺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15承包人15.1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2)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与进度计划;(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
25、与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与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与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费用除外;(6)本工程或者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承担
26、由此发生的费用;(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与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贪任造成的缺失与罚款;(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5.2 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假如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者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与缺失由承包人承担。15.3 承包人工程资料的提交与签证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发包人授予监理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履行合同约定职责的权力,提交工程资料给造价或者监理工
27、程师,并要求造价或者监理工程师对有关资料签证。15.4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与工作安排承包人对现场作业与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本工程拟使用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工作安排的说明,并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与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15.5 对承包人使用设计图纸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者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15.6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同意范围
28、内,假如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者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15.7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者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发包人的展员、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与协助,由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者支出,包含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者通行道路等,构成工程变更,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合同价款。15.8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与(或者)增加了费
29、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与更换16.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与更换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包含发包人代表、具有监理与造价责任的工程师等。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现场管理人员,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与履行相应的义务。16.2 承包人代表任命与更换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
30、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与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与履行相应的义务。16.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与撤回除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与撤回均应得到发包人同意并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与撤回均为无效。16.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
31、任命与撤回除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与撤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与撤回均为无效。17发包人代表17.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者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17.2 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
32、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者必定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18监理工程师18.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18.2 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与检查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供工作所需的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
33、间应尽的任何责任与义务。18.3 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与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与通知等,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假如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18.4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假如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
34、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者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18.5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18.6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者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含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尽义务或者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与(或者)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缺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19造价工程师19
35、.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与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授予造价工程师的职权范围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19.2 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的计量与计价、工程价款的调整与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与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审核、调整与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与义务。19.3 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
36、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审核、调整与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假如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19.4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假如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者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37、,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19.5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者失误的责任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者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与(或者)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旦,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缺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0承包人代表20.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应根据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20.2 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者必定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
38、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20.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假如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与撤回的规定,任何此类任命与撤回均为无效。20.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与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
39、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者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1分包人与另行发包21.1 分包人工作分包人是指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包人依法确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承包人选定的提供本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的分包人。21.2 发包人对分包人的同意发包人不能指定分包人,但发包人有权拒绝其有理由反对的分包人。21.3 另行发包另行发包是指发包人依法对整体工程中部分特殊工程或者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服务进行发包。21.4
40、承包人对另行发包的同意另行发包是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承发包行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同意另行发包的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对另行发包工程的实施应积极配合。22承包人雇员22.1 承包人的庙员承包人可聘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要紧施工人员,也能够聘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者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22.2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完善聘用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聘用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与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类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与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底员的健康与安全;(2)保证底员的合法权利与人身安全;(
41、3)充分考虑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4)底员与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管理的全部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22.3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者保护财产,或者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22.4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因承包人拖欠其展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
42、其展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2.5 承包人雇员的要求与撤换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者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与经脸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1)无能力履行义务或者玩忽职守;(2)不遵守合同的约定;(3)有损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行为。(4)经常行为不当;22.6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类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与斗殴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与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22.7 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假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全面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含承包人在施工场
43、地的各类职员与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展员人数等。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3工程担保23.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者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履约担保使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等(参考格式见附件)。23.2 履约担保期限与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可在担保有效期满后,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与,旦保保管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23.3 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对履约
44、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含造价或者监理工程师及其单位对索赔理由书面确认的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23.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支付担保使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等。(参考格式见附件)23.5 支付担保期限与退还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发包人可在担
45、保有效期满后,凭承包人出具的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证明与担保保管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23.6 向承包人支付担保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与造价或者监理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发包人应当在14天内向担保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价款已按约定支付或者工程价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23.7 担保期限的延长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本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能够采取停止支付或者延缓工程
46、施工、停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费用与工期延误的责任。23.8 担保的解除与恢复担保有效期内,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凭中止施工协议、中止施工情况说明或者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担保保管单位取回原件,办懂得除,旦保手续,恢复施工前,须重新办理担保手续。23.9 保函集中保管发包人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原件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价款支付担保原件提交担保保管单位。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担保原件分阶段提交担保保管单位。在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担保保管单位取回被索赔方
47、的担保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原件交回担保保管单位;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原件送交保函保管单位。24发包人风险24.1 发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险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基本风险为:(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缺失或者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有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者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缺失或者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早使用或者占用永久工程或者其部分造成的缺失或者损坏;(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者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缺失或者损坏;(5)一个有经脸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并采取措施来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而造成缺失或者损坏。24.2 发包人风险的后果发包人应承担24.1款所列举的风险与该风险达到对工程、设备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财产、人员造成缺失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采取防范或者修复、补救措施,假如承包人因上述风险与进行防范或者修复、补救措施导致费用的发生与工期的延长而承包人向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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