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会计学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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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会计学堂(甲种本)第一部分合同条件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含义:1 .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包含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与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2 .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3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4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料并被甲方
2、同意的当事人。5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6 .乙方驻工地代表(称简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7 .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8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9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者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者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与内部进行修饰处
3、理的工程。包含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 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者乙方应承担的开支。1 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含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
4、定的绝对或者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者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者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含配套说明与有关资料)。2O.分段或者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者分部工程。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含一切通道)。22.施工设备与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与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者设施。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24.书面形
5、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类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通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瀑炸、火灾,与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构成与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条款;2 .合同条件;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 .监理合同;6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与中标通知书;7 .工程量清单或者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与图纸;8 .标准、规范与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
6、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模糊不清或者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释,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与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者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与说明。施工中务必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与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与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与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
7、、翻译与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第四条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与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使用国外或者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与费用承担。二、双方通常责任第五条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下列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与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与撤回均应提
8、早7天通知乙方。2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者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者乙方加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
9、同价款与对乙方造成的缺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与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缺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与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非经甲方同
10、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给予前任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下列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1 .乙方的要求、请求与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根
11、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与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与时间,一次或者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 .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者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2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
12、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3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4 .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5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与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6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7 .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与设施。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与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缺失,工期相应顺延。第九条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与要求做好下列工作:1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同意的范围内
13、,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者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与工程事故报告;3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与安全需要提供与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与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与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在新建工程或者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与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者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4 .遵守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与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14、5 .遵守政府与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与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缺失与罚款;6 .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与相应管线、设备;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者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者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与经济缺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
15、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务必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同意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与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一致意延期要求或者乙方未在规定时间
16、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二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己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
17、认为甲方已部分或者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工期延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 .工程量变化与设计变更;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 .工程未按时支付;5 .不可抗力;6 .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与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工期提早。施工中如需提早竣
18、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早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早竣工协议包含下列要紧内容:1 .提早的时间;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3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 .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与承担;5 .提早竣工受益(假如有)的分享。四、质量与检验第十五条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六条检查与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与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与甲方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同意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
19、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与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缺失,工期相应顺延。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
20、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缺失,由责任一方承担。第十八条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与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含乙方自检记录、隐蔽与中间验收的内容、验
21、收时间与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与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第十九条重新检验。不管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者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
22、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缺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第二十条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者工程洽商;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4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5 .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者调整。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与乙方
23、。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者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第二十一条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与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与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内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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