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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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与承包人(全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发包人愿将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实施,并同意承包人递交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诺的投标书。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相应款项,并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实施过程完成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要紧事项如下:一、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点:工程项目使用功能:工程项目规模:(由若干单项工程构成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附单项工程一览表,作为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发包工程项目的
2、资金来源:二、技术及标准技术来源:技术(专利技术、使用功能)要求:要紧设计标准:三、在合同中应明确的要紧日期合同生效日期:设计开工日期:施工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包含或者不包含: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施工开工至竣工的日历天数:天四、合同价格与付款货币中标通知书的合同价格(大写):兀,其中:人民币(大写)元,外币(大写并须标明币种):(须标明货币单位)。除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追加、调整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得调整。五、合同的构成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含: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4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 .商务
3、报价6 .合同通用条款7 .合同专用条款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列出清单)9 .其他有关文件(列出清单)10 .构成合同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含:通知、会议纪要、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六、需要附在合同协议书之后的备忘录与文件(列出备忘录及文件目录序号、清单,附:附件)八、合同协议书生效合同协议书自发包人、承包人的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或者(必要时,应下列一段替换上一段)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具备下列前提条件,并得到满足的日期内,本合同协议书生效并实施(应列出协商一致的各方的前提条件、要求内容与时间。作为合同协
4、议书的附件)。假如,前提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协议书应作废或者无效。如今,应退还任何有关本工程的担保。协议书订立时间:年月日协议书订立地点:发包人:(签字、公章)承包人:(签字、公章)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工商注册住所:企业代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通常规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指根据国家合同法、行政法规,及招标工程规定,由合同协议书及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其他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是根据国家法律、行
5、政法规规定,与工程总承包各个阶段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责任、职责、义务与权利订立的,并应遵守的原则性条款。1.1.3 专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具体补充、修改与完善,并经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应遵守的条款。1.1.4 工程总承包,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等实施全过程的各个阶段、或者设计及其他部分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与付款能力的当事人、或者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6、被发包人同意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者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同意合同项目中部分工程或者服务分包的,并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当事人。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9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代表发包人依法对工程实施监督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10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11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履行
7、并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12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1.1.13 当事人或者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者指发包人、或者指承包人。1.1.14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要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交付操作或者交付使用的工程。由工程与(或者)单项工程构成。1.1.15 单项工程,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单项工程(假如有)、或者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单项工程(假如有),是永久工程的构成部分。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与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临时管网、临时线缆、临
8、时道路等,并不构成永久性工程的实体。1117现场或者工程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工程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机具存放、施工设施与实施工程所使用的场地,及发包人指定的供实施过程使用的任何其他场地。1118勘察基础资料,指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工程勘察要求的基础性数据、条件、文件与资料。1.1.19 项目基础资料,指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设计要求的基础性数据、条件、文件与资料。ll20现场障碍资料,指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已有的管道、线缆、构筑物;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
9、据、情况的资料。1121设计,指按合同协议书要求的功能、技术文件、规模、标准、项目基础资料,及有关的技术数据、技术条件、技术资料,将要求转化为图纸文件,并能有效地指导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与使用的图纸文件。1122采购,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根据设计文件需要从执行组织外部获取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等货物与服务的过程。1.1.23 施工,指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实施过程,包含建筑、安装与竣工试验。1.1.24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建筑、安装完成后(不包含为竣工试验与竣工后试验应合理预留的施工部位),按合同约定在竣工后试验开始前,应由承包商负责完成专用条款中规
10、定的各类试验。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及设计图纸,实施完成了建筑、安装并通过了竣工试验。不包含对使用、操作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与缺陷修复。1.1.26 工程接收,指承包人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保证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的准备工作,承包人与发包人须进行的工程中间交接,并颁发了接收证书。1.1.27 竣工后试验,指发包人接收工程后,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的操作人员进行的试验与试运行,或者是由发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与试运行。1.1.28 试运行考核验收,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后试验,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合同目标考核所进行的
11、试验,经发包人确认并签发了考核验收证书。1.1.29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试运行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与缺陷修复,承包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内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结清了合同款项,发包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组织的工程验收。1.1.30 合同期,指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完成的日期。按总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包含按合同约定并被发包人批准的任何延长期限。1.1.31 设计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开始设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者相对日期。1.1.32 采购开始日期,指初步设计批准后开始采购的日期。1.1.33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
12、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者相对日期。1.1.34 竣工日期,指按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完成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者相对日期。1.1.35 工期,指合同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永久性工程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试验完成之日,按总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包含按合同约定被发包人批准的任何延长期。1.1.36 工程接收日期,指按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竣工试验完成的绝对日期或者相对日期,也是发包人应接收工程的绝对日期或者相对日期。1.1.37 整体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反
13、映工程各要紧阶段实施的时间安排。1138采购进度计划,指承包人为采购永久性工程编制的进度计划,反映设备、要紧材料、要紧部件的采购计划编制、询价、供应商选择、订货、加工制造、监制、交货、运抵现场及合同双方验收交接的时间安排。1.1.39 施工进度计划,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永久性工程施工开工至竣工试验完成之间的要紧集合作业程序的时间安排。1.1.40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指示或者书面批准的,对发包人的工程要求或者工程所作的任何书面更换。11.41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或者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的勘察、技术、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服务等合同范围内的合同
14、价款。1.1.42 合同价款调整,指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款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指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1.1.44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的,规定承包人需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协议。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1.1.4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与数据电文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文
15、包含: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1.1.4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一方的过错,而是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缺失、损害及工期延长,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或者工期延长的要求。1.1.4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适用法律,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业规定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专用
16、条款4 .通用条款5 .投标书及其附件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设计文件、图纸与资料8 .构成合同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含:会议纪要、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模糊不清、或者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合同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者不同意监理人的解释,应按本通用条款16.3款关于争议与裁决的解决方式进行解决。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的编写须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本为准。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优先解释与说明本合同所规定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合同当事人
17、能够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与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的法律与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适用法律,由合同当事人在相应的专用条款中约定。1.5规范、标准1.4.1 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的名称。1.4.2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应约定适用行业的标准、规范的名称。1.4.3 没有国家与行业标准、规范的,应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1.4.4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原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时间与份数。1.4.5 上述1.5.1款至154款所发生的为本合同购买的标准、规范费用,
18、及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6 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与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假如承包人对实施方法需要进行研发试验的,或者需要对施工人另行培训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4.7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不得要求承包人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要求对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与要求的修改与变更。1.4.8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及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本合同工程有强制性要求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环
19、境保护与职业健康,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建议、修改与变更。第2条发包人2.1 发包人的通常义务与权力2.1.1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付款、竣工结算的义务。2.1.2 发包人应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应由发包人向国家有关部门、行业有关部门、地方行政有关部门规定的许可、执照、批准与备案,及协调与地方有关单位的关系,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误、暂停、工期延误等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假如工期延误应给予延长。2.1.3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知识产权,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承包人的资料、文件与图纸擅自修改、复制与向第三方泄露、转让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
20、。假如发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与赔偿责任。2.1.4 除非因承包人的直接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缺失、损害与伤害,发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与索赔外,间接原因所带来的任何缺失、损害与伤害应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暂停通知。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对承包人造成的缺失、损害给予赔偿,与工期的合理延长。2.1.6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与协助义务。发包人应委派发包人代表,履行发包人委托的权力。发包人代表应根据本合同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无权擅自修改合同,无权擅自终止合同。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与权限由发
21、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假如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应将其姓名、职务、职权、权限与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监理人2.3.1 适用法律同意本合同工程不实行监理,且业主未聘请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的,本2.3款不成立。2.3.2 发包人应在监理实施前,将其委托监理人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与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与权限内,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2.3.3 监理人委派的工程总监,其姓名、职务、职权、权限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总监,应按照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权限行使其职权,无权修改合同,无权终止合同。发包人
22、要求工程总监在专用条款约定职权之外行使的职权,须事先书面通知承包人。工程总监在专用条款约定的职权之外,要行使的职权,须事前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并由发包人征得承包人的同意。2.3.4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的工程总监的职权,不得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假如发生重叠或者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5 在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对权利或者义务的分歧时,工程总监应根据本合同,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总监的处理有异议时,可按本通用条款第16.3款关于争议与裁决的解决方式进行。2.3.6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者经合同当事人同意外,工程总监
23、无权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任何权利与义务。237假如发包人需替换工程总监,发包人应至少提早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应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与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1.1.1 发包人代表与(或者)工程总监,可委派其人员行使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发包人代表与(或者)工程总监约定的职权;也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其委派。委派或者撤回均应提早15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发包人与承包人,委派书包含:被委派人员的姓名、职务与职权。委派书与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委派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代表与(或者)工程总监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前述发出的
24、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给发包人代表与(或者)工程总监,应给以确认;被委派人员发出的指令有失误时,发包人代表与(或者)工程总监须给以纠正。除发包人代表与(或者)工程总监及其委派人员外,发包人与(或者)监理人派驻项目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1.1.2 发包人代表与(或者)工程总监的指令与通知,须由其本人签字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并签署收到的日期及具体时间后,该指令生效。必要时,发包人代表与(或者)工程总监可先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48小时内再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方对该指令予以执行。对不能按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指令,承包人应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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