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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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下列简称鉴定机构)务必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
2、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1.0.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同意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1.0.6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下列简称鉴定人员)务必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有意犯罪或者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
3、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者有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与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L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者有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与技术条
4、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者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者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1. 0.9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在承办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活2. 0.1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建
5、设项目在建设阶段有关利益方之间的工程造价纷争,与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纷争。2.0.2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意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者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与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根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与技能进行鉴别与推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2. 0.3举证资料当事人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或者主动提交与本项目鉴定有关、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资料,称之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转交,但要求鉴定机构对资料有效性进一步认定的资料称之鉴定委托人转交的举证资料。2.1 .4鉴定资料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交付、能直接用作鉴定根据的资料称之鉴定资料;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
6、交的举证资料,通过当事人之间交换、确认、质证后才可用作鉴定根据,也称之鉴定资料。2.2 .5鉴定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受托鉴定纠纷项目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说明等统称之鉴定意见。2.0.6鉴定结论意见鉴定意见中应含有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意见可包含可确定的部分意见,无法确定的部分意见。2.0.7鉴定委托人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机构。2. 0.8鉴定机构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机构是指同意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0.9鉴定人员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人员是指鉴定机构中同意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委托的自然人。2. 0.10当事人本规程
7、中定义的当事人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纷争项目中的各方法人或者自然人。3回避3. O.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其回避的务必回避,1是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2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与本纠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纠纷项目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咨询机构的;4与本纠纷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5私自会见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者同意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3.0.2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委托人提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由
8、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同意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应同意其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同意鉴定机构的决定,鉴定机构应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并提请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同意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3. 0.3鉴定人员主动提出回避同时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指派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员。鉴定机构主动要求回避的,应说明回避理由,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4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4. 1鉴定机构同意鉴定业务的根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4.1.2鉴定受托
9、人对委托文书中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或者期限等有疑问的,宜及时与鉴定委托人联系,排除疑问。4.1.3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收到鉴定委托文书并排除疑问后,对鉴定委托人要求或者同意鉴定受托人向当事人熟悉情况或者交流情况的,应及时通过鉴定委托人或者按鉴定委托人的要求,与该项目的当事人取得联系。假如当事人对鉴定委托人在其委托文书中提出的鉴定范围、内容与要求等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协助当事人排除疑问。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不与当事人发生联系的,鉴定受托人应按照鉴定委托人的要求开展工作。4.1.4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根据纠纷项目工程造价金额,在鉴定期限表(表4.1.4)规
10、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机构与鉴定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等待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补交资料、交换资料、质证、对征询意见稿反馈意见等所需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表4.1.4鉴定期限表项目工程造价金额(万元)期限(自然天)50060500-2000902000500012050001000015010000180遇到项目情况复杂、疑难、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鉴定受托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有关法规提早向鉴定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其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4.1.5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按照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与鉴定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确定
11、收费金额,约定交费人与交费时间。鉴定委托人确定由当事人交纳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应督促当事人在接到交款通知后的十天内到款。对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拒不交款的,鉴定机构可中止鉴定工作,中止期不计人鉴定期限。4. 2鉴定取证4. 2.1对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鉴定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同意委托及鉴定资料后除了开具接收清单,还应根据收到的鉴定资料及时熟悉、分析项目情况,必要时可开具提请鉴定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补交鉴定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当事人开具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5. 2.2按
12、鉴定委托人要求,由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者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均应对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指定期限。举证期限应执行鉴定委托人直接指定的举证期限;假如鉴定委托人未指定举证期限,鉴定机构可依法规向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并报鉴定委托人备案。鉴定举证期限应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机构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清单的次日起算,很多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6. 2.3鉴定机构提请鉴定委托人转交或者补交的鉴定资料清单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O.1)应至少制作两份,致鉴定委托人一份,鉴定机构留底一份;当按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
13、举证资料时,要求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2)应至少制作四份,致鉴定委托人一份,交举证的当事人各一份,由鉴定机构留底一份。7. 2.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确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委托人,由鉴定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仍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延期举证期限内再次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委托人,由鉴定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8. 2.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举证资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当事人逾期提
14、交的举证资料,鉴定机构不得擅自组织交换证据与质证。但关于经鉴定委托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9. 2.6关于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提交的举证资料清单之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鉴定机构应将其一并列人鉴定意见书中的举证资料清单。10. 2.7不管是诉讼纠纷项目还是非讼纠纷项目,对当事人增加、变更鉴定请求或者者提出反要求而改变鉴定范围或者内容的,鉴定机构均不得直同意理,应告知其向鉴定委托人提出申请。鉴定机构务必收到鉴定委托人新的鉴定委托文书或者补充鉴定委托文书,才能按照新的鉴定委托文书或者补充鉴定委托文书规定的范围或者内容,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4.2.
15、8对鉴定委托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鉴定委托并转交了补充鉴定资料的,鉴定机构应将补充鉴定资料一并纳入鉴定;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补充举证资料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依鉴定委托人的补充鉴定委托书,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11. 2.9鉴定机构不宜收取鉴定资料或者举证资料原件,宜收取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必要时可采取原件扫描、拍照、摄像等方法留取证据。12. 2.10鉴定受托人最迟应在收到举证资料后十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与已收到的举证资料,推断能否受理该项鉴定,在确定能够开展鉴定工作后,收取鉴定费用。如不能受理,
16、应辞去该项委托;如已预收鉴定费的,应全额退还鉴定费。5举证资料的转换、质证与现场勘查5. 1举证资料的交换与质证5. 1.1鉴定委托人直接交由鉴定机构作为鉴定根据的鉴定资料,经鉴定委托人同意,鉴定机构可不再与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者质证,直接作为鉴定根据,否则应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6. 1.2对鉴定机构从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的项目,在收齐资料后应及时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资料并进行质证。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自行组织交换资料并质证的,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人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交换资料与质证活动。对项目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不一致意参加双方举证资料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程序,或者参加了双方资料交换、确
17、认、签字、质证程序,但不认可对方举证资料又不提供相应资料或者不愿意对举证资料、程序进行确认、签字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7. 1.3通过当事人证据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的举证资料,应作为鉴定资料列为鉴定根据,用以计算并纳人造价鉴定结论意见;通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质证后,纠纷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对鉴定委托人授权鉴定机构鉴别与推断的,受托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与有关政策对鉴定资料通过甄别后予以区别对待:1用以计算并纳入能够确定的鉴定结论造价意见;2用以计算或者估算并区别原因纳入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造价意见;3可不使用。8. 1.
18、4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鉴定委托人提交补充鉴定资料或者经鉴定委托人同意,要求当事人直接提交补充举证资料。对鉴定委托人已经质证再转交的补充资料,鉴定机构能够直接作为鉴定资料使用;对鉴定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资料或者当事人直接补充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机构应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5。1.2条对补充资料执行取证与质证等程序。9. 1.5鉴定过程中,纠纷当事人主动向鉴定委托人补充举证资料,已经质证再转交鉴定机构的补充资料,鉴定机构能够直接作为鉴定资料使用;但关于未经质证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5.1.2条对补充资料执行取证与质证的程序。10. 1.6对超过了举证
19、期限,或者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向鉴定机构主动要求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当事人首先向鉴定委托人提出申请,鉴定委托人同意当事人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当事人填写补交举证资料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九o.3),并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5.L2条对补充资料执行取证与质证等程序。5.2现场勘验5.2.1根据项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5.2.2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先行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4),书面通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参加,同时应请鉴定委托人派员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勘验的,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
20、法。5.2.3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者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通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者盖章(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5)o关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机构应采取拍照或者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5.2.4当事人对现场勘验图表或者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并在鉴定意见中作出表术。6鉴定6.1鉴定组织6.1.1鉴定机构同意了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后,应成立鉴定项目部(组)。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单数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务必是注册造价工程师。6.1.2为了保证鉴定质量,
21、按照本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审核审定制。不一致单位工程的经办人员与审核人员能够互相交叉,但同一人不得兼任同一单位工程的经办、审核。6.1.3鉴定项目部(组)对内部争议较大又务必作出鉴定意见的内容实行合议制定案,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方案或者结论性意见。鉴定合议会议应作全面记录或者纪要,记录表决情况,合议决定由合议的鉴定项目部(组)集体负责,并列入鉴定意见,少数人的意见也务必如实记录。6.2鉴定程序6.2.1鉴定机构对项目鉴定工作应按委托书规定的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期限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常规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书面管理计划、流程操纵程序等保证鉴定工作质量。6.2.2
22、进入鉴定工作程序后,鉴定机构宜采取与当事人核对工程量、套取定额(或者计取单价)、取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对鉴定委托人认为鉴定机构不必要与当事人做核对工作,或者鉴定机构认为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纠纷项目,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意见征询意见稿。6.2.3鉴定项目具有核对程序的,鉴定机构开展每一步核对工作前,均应事先给当事人出具造价核对工作通知函(参考格式见附录6.3鉴定方法6.3.1项目鉴定范围与内容务必符合鉴定委托文书,鉴定成果文件表述的鉴定范围与内容务必符合鉴定委托文书要求,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的鉴定表述。6.3.2在鉴定项目合同约定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使用但是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除
23、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约定,否则不得使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6.3.3假如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如下情况,鉴定受托人能够事实为根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公布的标准与本规程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适用的计价根据与方法形成鉴定意见,选择计价根据与方法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1合同无效;2合同对计价根据与方法约定不明;3合同约定的计价根据与方法无法对纠纷部分进行鉴定。6.3.4鉴定项目可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规定,分别计算后汇总,不应混编混算。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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