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立法与实施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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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立法与实施培训第二章建设立法与实施第一节建设立法一、建设立法的概念1.立法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依照其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活动,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2.建设立法建设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与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与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二、建设立法的原则(一)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
2、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法的立法原则。1 .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关系2 .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与开放性3 .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 .建设法规具有相对完整性(二)法制统一原则(三)责权利一致原则(四)民主立法原则(五)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三、建设立法的机构与权限(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建设立法权1 .建设法律的立法权建设法律立法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适用于全国,其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所有法规都不得与其相抵触。2 .建设法律的要紧内容(1)党与国家提出的关于建设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2)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涉及全
3、国建设领域的根本性的、长远的与重大的问题。(一)国务院的建设行政法规立法权1 .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与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其中包含由国务院制定公布的条例、规定、办法与经国务院批准,由各部门公布的规定、办法与实施细则。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 .行政法规的要紧内容(1)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者全国人大常务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通常是制定时作为法律尚不够成熟,因此暂时先制定为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2)涉及方针、政策或者者重大问题,务必用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的。(3)地方之间,部门之间或者涉外问题,由某一部门或者者地方制定规章,不便执行的。(三)国务院
4、各部门制定规章的权限1.规章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布建设行政规章,其中综合性规章要紧由建设部公布。建设规章一方面能够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其更好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规章作为对法律、法规的补充,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提供根据。部门规章对全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3 .制定建设部门规章的要紧情况(1)根据法律与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有些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2)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者者命令制定规章。(3)从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出发,行使本部门职权制定规章。(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建设法规立法权1.立法机构
5、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根据各地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建设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备案,但不得与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内具有法律效力。2.要紧形式(1)根据宪法、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2)为保证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执行与本区域内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依法制定的。(3)根据本国人大的决定与国务院的指示制定的。(4)不具备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条件下,为习惯客观需要而先制定地方法规,待积存成熟经验后再形成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五)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建设地方性规章的权限1 .规章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6、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建设地方规章在其行政区内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法规。2 .制定建设地方性规章的要紧情况(1)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活动的管理而制定的。(2)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3)为制定法律、法规积存经验而制定的。四、建设立法的程序(一)建设立法程序的概念建设立法程序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中所务必遵循的法定步骤与方法。包含建设法律制定程序,建设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建设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地方建设法规制定程序与地方建设规章制定程序。2000
7、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确定了建设法立法基本原则。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发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制定程序无法可依的历史。立法法第卜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能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能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二)建设法律的立法程序1 .法律草案的提出(I)立法提案权的概念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者个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立法权的机
8、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或者者废止法律的提案。有权向全国人大立法提案的机关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提案的机关2 .法律草案的审议(1)概念审议法律草案是指在立法过程中,由有权机关对立法提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2)决定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及程序决定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由主席团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期间,还要由其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委员长决定。3 .法律草案的通过能够是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我国通常法律草案
9、按普通程序表决,全体代表或者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宪法的修改,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4 .法律的公布公布法律是立法的最后程序,是指权力机关或者人员,在特定时间内,使用特定方式将法律公之于众,亦称颁布法律。我国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法律。(三)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1 .概念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与废止建设行政法规所遵循的法定步骤与方法。2 .程序(1)行政法规案的提出(2)行政法规案的审议(3)行政法规案的处理(4)行政法规的公布(四)部门建设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1 .概念部
10、门建设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是指国务院各部门依法制定、修改与废止建设行政规章的步骤与方法。2 .程序通常包含部门行政规章案的提出、审议、处理与公布四个阶段。建设部公布部门规章,应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体改法规司发稿,在中国建设报上全文刊载。五、地方性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一)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提出1 .概念是指由宪法、组织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地方性法规提案权的国家机构与人员,向地方立法机关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使其列入地方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的活动。2 .提出人及内容本级人大主席团、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及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5人以上的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
11、提交提案机关的要紧负责人签名或者者提案人全体签名的书面报告,并附该项法规草案的说明与有关的参考资料(二)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审议1 .概念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审议,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对列入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正式进行审查讨论。2 .具体做法地方人大审议法规草案,能够一次通过,也能够授权常委会进行修改并审议通过。(三)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表决通过1.概念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表决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案做出决定,地方人大或者常委会进行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即通过。通过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四)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公布地方人大或者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应当以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
12、大常委会名议公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与当地要紧报刊上刊载。六、地方政府建设规章的制定程序(一)地方政府规章案的提出通常由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委、办、厅、局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提出。属于地方全局性的规章案,可由政府法制局提出。规章案提出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签署后,应当连同规章草案的说明书与有关资料一同上报。(二)地方政府规章案的审议对地方政府规章案的初步审查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法制机构应当做出审查报告,并与规章案一并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对规章案的审议由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三)地方政府规章的处理地方政府规章的处理是在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
13、体会议构成人员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做出最后决定。(四)地方政府规章的公布地方政府规章以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公布令由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地方人民政府公报,当地要紧报刊对规章予以全文刊载,并报国务院备案。七、我国建设立法的进展历程(一)初步进展时期(1949年1956年)(二)曲折进展时期(1957年1978年)(三)蓬勃进展时期(1978年至今)第二节建设法规的实施一、建设法规的实施概念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含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与守法三个方面。二、建设行政执法(一)基本概念1.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工作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与
14、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2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执法1.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纠正与查处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与腐败行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进展。3 .范围与重点范围为已竣工、在建、新开工项目及一定建设规模的工程,根据需要确定检查范围。重点是检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与蝮工验收五个方面及工程建设中的严重违法违纪与不正当竞争行为。4 .目标(1)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底数,加强对建设规模有效操纵。(2)培
15、养与完善规范的建设市场,实现市场治乱、企业治散、质量治差、价格合理,促进建设业健康进展。(3)严格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与腐败现象的滋生芟延。5 .方法步骤(1)准备发动阶段(2)摸底调查阶段(3)重点检查阶段(4)整改验收阶段(三)建设行政执法的内容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与适用性。3 .建设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4 .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5 .处理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社会关注的问题。6 .调查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实行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7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16、(四)建设行政执法的方式1.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8 .建设法律、法规与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9 .建设法律、法规与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10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11 重要行政案件督察制度(五)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程序1.制定执法检查计划12 书面检查13 实地枪查14 检查总结报告15 问题的处理三、建设行政处罚(一)概念建设行政处罚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委托的其他行政主体对违反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二)建设行政处罚的原则1.法定原则16 公开、公正原则17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8 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三)建设
17、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强制手段,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应该由行政机关实施。2 .授权的实施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是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根据的,能够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 .委托实施机关委托实施机关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意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市场执法队、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安全监督站等取得建设行政处罚权。委托的方法,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以规范。(四)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1)定义指国
18、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2)程序内容2 .通常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与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通常程序包含立案、调查与检查、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巾诉等程序。3 .听证程序(1)定义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与制度。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决定。(2)听证程序两个适用条件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与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才能适用听证程
19、序;当事人要求听证。(五)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定义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国家机关保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为当事人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要紧包含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与强制执行两个方面。2.内容(1)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行政罚款决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做出,而罚款收缴则由法定的专门机构或者机关统一收缴的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2)强制执行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手段迫使拒绝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四、建设行政司法(一)定义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与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的争议的行政行为。(二
20、)内容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根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的巾清。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调解的推断与裁决。五、建设行政诉讼与专门机关司法(一)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与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建设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建设行政案件的权限。(三)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1
21、.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建设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诉讼行为。2.建设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给予审理的诉讼行为。(四)建设行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1 .建设行政诉讼审理的原则与制度(1)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公开审理原则;(3)回避原则;(4)不适用调解的原则;(5)撤诉制度;(6)缺席判决制度。2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根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
22、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者裁决。3 .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包含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及判决三道程序。(2)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根据事实与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别之处要紧是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与审判期限及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犯规定的,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五)建设行政诉讼执行1 .
23、概念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建设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2 .执行方法(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决的,行政机关能够向第一审人民法院中清强制执行,或者者依法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决的,第一审法院能够采取卜.列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在规定期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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