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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合同三方签订合同文件总承包人:分包人:日期:2011年4月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总承包人:有限公司分包人: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达成一致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建设单位签订本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未尽事项均按合同约定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建设单位在本分包工程中的责任为:合同价的调整,工程结算价审批,各阶段工程款拨付。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1 .工程范围:分包人负责提供项目所需基础预埋件、接地钎猫与接地扁铁,负责提供通信铁塔金属材料、材料镀锌与整体组装,负责
2、组装铁塔时周边防护措施搭建。2 .与总承包人的配合: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服从现场总承包人的管理,与总承包人积极配合协调,包含但不限于下列项目:技术质量方面、施工的合理衔接方面、工期的统一操纵等。3 .其他工作分包人负责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在上述承包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与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办理现场移交与工作交接(包含但不限于工程资料、竣工图等)工作。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3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5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本合同使用可调价格合同。本合同价款暂估为:金额(大写):陆分(最终合同价款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3、元2、合同价款的支付1)付款方式:分包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建设方支付60%工程款;2)其余工程款,待分包单位结算完成并审计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3、总承包人的管理服务费按结算总价的1%计取,总承包人的管理服务费不计入本承包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总承包人支付。4、分包人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六、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预算清单及附件3)合同条款4)国家与地方规范、规程与标准5)合同图纸6)往来函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分包合同条件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分包人向建设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建
4、设单位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4月15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三方各执两份。总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分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第二部分分包合同条件第1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在本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语及词句应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是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及其附录、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分包工程合同图纸、预算清单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
5、其他协议、书面承诺、往来信函、报表、纪要、备忘等所有分包合同文件的总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北京市石景山区园林绿化局。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就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目的而签署的合同文件的总称。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是指为建设单位认可并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总包工程施工单位。分包人:“分包人”是指为总承包人同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监理):是指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法规所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承包人:“其他承包人”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建设单位雇佣的、从事分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分包工程
6、有关的任何其它工作的任何独立承包人及其工人。1.2 书面形式本分包合同条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者决定等,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合法授权代表人签署或者盖章并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者通过传真送达并储存传真记录,或者通过邮寄并储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者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第2条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2.1 语言与文字本分包合同的拟定与解释使用中文。2.2 适用法律法规与规章本分包合同适
7、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2.3 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2. 3.1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与相互补充的。假如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者相互矛盾,或者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就此向分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3. 3.2受本款上述约定的制约,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优先解释见合同协议书。第3条图纸3.1图纸3.Ll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的图纸设计,并完成施工方案设计的报审工作
8、,按建设单位要求的套数免费制作。3.L2不论是建设单位免费提供的还是分包人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分包人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建设单位同意,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包含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归类整理与交还给建设单位。3. 2补充图纸与指示建设单位随时向分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完工或者保修目的的图纸或者指令,分包人应遵照执行。第4条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责任与工作4. 1总承包人基本责任包含但不限于:1 .对本协议的工程施工内容的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完全责任。2 .及时向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及其他设施。3 .及时为
9、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现场与通道等,并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与同一施工场地其他施工人员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5 .主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做好防汛工作及防汛物资的储备。6 .对工程现场安全管理负总责,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工程安全协议。7 .组织协调各分包人完成本工程全部实施直至验收、交付、保修。8 .向分包人提供现场配合,汇总审核分包工程量,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9 .支付款须由总包签字后进入下道审批流程。10 .配合分包人移交档案馆资料的归档工作。4. 2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10、与义务:(a) 委托设计人对工程进行设计,并对设计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协调;(b) 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进行定义且相应地通知总承包人;(c)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d) 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与规章;(e)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与义务。4. 3总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配合与服务总承包人应为分包人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与服务,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根据合同中约定,总承包人已从建设单位处获得本分包工程的总包服务费,并在该费用所含盖的范围内,免费为分包人提供的配合与服务包含:(1)负责对分包人进场后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等进行全面
11、管理。总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违反现场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2)在不妨碍总承包人使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分包人有偿使用总承包人现场内现有的周转性材料及工器具;(3)用于工地内提供足够及合理并符合要求标准的卫生设施供各分包人与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与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4)提供工地上通路供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人与其他承包人施工界面内的障碍,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5)负责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搭建与拆除。但因本分包工程须另行搭设与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由分包人自行负责。(6)负责现场整体的安全保卫。(7)负责现场临水、临电的统一管理。(8)总承包人可指示分包人与其他承包人将
12、垃圾运至现场指定位置,由分包人自行运离工地,如分包人不运离,总承包人可视其情况运弃,并收取相应的费用。(9)由分包人与其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验收完毕并移交承包人后,由总承包人统一负责成品保护工作。(10)总承包人负责配合分包人移交档案馆资料的归档工作。(三)总包合同中的措施项目/其他项目中注明由总承包人提供的其它配合、服务。(12)审查并向监理、建设单位提交分包工程款及工程结算报表。(13)对工地红线范围内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及破坏,但工地内分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的物料与未完工程的看管由分包人自行负责。(14)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临时照明及电力与试验所需负荷;总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
13、包人与其他承包人使用。(15)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总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人与其他承包人使用。4.4对分包人的协助除第4.3款中列明的配合与服务工作以外,在分包人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完工或者修补缺陷,或者为了达到分包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总承包人应本着合作与尽力的原则给分包人以协助。第5条分包人的责任与工作5.1基本责任分包人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并履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1)分包人按照本分包合同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完全符合分包合同并达到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2)分包人应按照保修书的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与责任
14、;(3)分包人应对本分包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责任。(4)分包人负责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与建筑设计要求,进行通信铁塔的施工方案设计,并负责完成施工方案的报审及确认工作;(5)分包人应全面服从与配合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与本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与照管,以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全面符合整体工程的各项目标;(6)分包人务必严格按工程有关文件使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图要求组织实施,质量务必达到合格。就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向承担直接责任。(7)任何由于的材料使用不当或者材料不合格或者施工工艺、方法不符合要求及施工程序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工程
15、质量及安全隐患,应承担全部责任。及时向总承包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并对报表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要紧责任。(9)自行组织与配合与监理的预检、隐检、试验等达到工程合格标准所要求的一切工作,提供满足专项验收要求的所有技术资料。(10)负责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并负责运至总承包人指定的消纳地点。(11)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12)按照规范及档案馆要求及时填报分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各类有关技术资料,并将填报的各类资料整理归档(包含竣工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完整的提供给总承包人,配合总承包人做好向档案馆移交资料的工作,并对资料的正确性、
16、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如移交过程中出现问题,分包人负责整改并确保顺利移交。(13)分包人不配合总承包人管理,不服从总承包人现场的领导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14)造成总承包人、建设单位现场设施(临时道路、场地、水电管线)的损坏,分包人应按照损坏的实际缺失如数进行赔偿。(15)提供给总承包人的技术资料字迹模糊不清、数量不足的,总承包人有权退回或者拒绝收集。分包人确保所承包的工程验收合格。5.2 遵照分包合同工作除法律禁止或者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进行分包工程施工、完工并保修。在涉及或者关系到合同工作分包工程的任何事项上,分包人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与建设单位的指示。分包
17、人任何不遵守分包合同的行为都应被视为违约,并应对自己的任何性质的违约行为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除分包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支付方式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分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与额度约定如下:分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后,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将此类违约行为的性质与这种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影响通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核实后,分包人应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建设单位能够从分包人按照本分包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5.3 临时用地分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分包合同的要求,自行推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者施工用地。假如需要,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分包
18、人的分包合同价格中。5.4 现场施工方法分包人应对为实施分包工程而进行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与施工措施的适用性、稳固性与安全性负全面责任。5.5 组织机构与人员分包人应当为完成分包合同设置合理可行的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者职业内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与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分包人不应从为总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设计人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者试图招收职员与工人。除非事先获取总承包人的书面批准,分包人不得更换或者撤回要紧管理人员。总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撤换其在现场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含分包人的代表:(a)经常行为不当或者工作漫不经心;(b)在履
19、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者玩忽职守;(c)不遵守分包合同的约定;(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者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假如出现这种情况,分包人应在总承包人提出此类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5.6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者其他地方雇佣所有职员与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与交通遣返。除此以外,分包人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a)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分包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与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与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分包人应按政府或者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分包合
20、同下雇佣的职员与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与注册等;(b)分包人应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与工人提供适当与充分的劳动保护,包含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c)分包人应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与工人提供与保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与生活环境,包含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与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分包人还应安排向其职员与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者民族习惯。5.7 特殊工种分包人为本分包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
21、与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权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含但不限于电工、焊工、信号工、架子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5.8 施工扰民与民扰分包人有责任与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与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分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含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者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分包人应保证建设单位不可能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者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可能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者民扰有关的费用与延长工期的索赔。5.9 分包人潜在责任与义务假如任何为本分包工程正常使用功能与设计使用寿命所务必的或者为本分包工
22、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者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总承包人、建设单位或者任何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也未在本分包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懂得为分包人的潜在责任与义务,分包人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分包人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与义务主张任何费用与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分包人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报价考虑不周、疏忽缺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5.10分包人已到工地踏勘充分熟悉工地情况,在合同价中费用,具体实施需统筹安排并满足施工直至验收,其费用结算不再调整。建设单位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第6条分
23、包人代表6.1 分包人代表本工程分包人代表是本款所指的分包人代表应为分包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分包人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关于本分包合同而言,经分包人任命的同时按照本款已经取得总承包人同意的分包人代表(代表分包人)应是分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分包人代表(代表分包人)应受理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分包人代表不管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人、监理与建设单位。分包人代表与项目要紧管理人员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很多于1天,同时保证现场每天8小时有项目要紧管理人员在场,
24、否则将视为分包人违约,同时建设单位将因此有权从任何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处以叁仟元/人次的违约金,但最高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分包合同价格的啦之三。6.2 分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分包人代表不可将其权力与职责委托给任何其他单位人员。第7条工程监理7.1 委托监理在整个总包合同期内,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整体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除非在分包合同中已经注明,建设单位应在分包合同签署之日后,在工程开工往常,将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的名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7.2 监理的职责与权力监理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与权力。监理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本分包合同行使其相应的职责与权力。(a)监
25、理无权修改分包合同;(b)所有由监理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只要与本分包工程的人员、分包合同、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质量、建筑使用功能、材料与工程设备审批等有关,须事先通过建设单位的审核并批准,并有建设单位或者其合法授权人的签字,通过总承包人转达,方可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c)建设单位有权在任何时候决定将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监理的某些职责与权力委托给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单位在做这种决定后7日内,应将这种决定的细节以书面方式通知包含监理、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内的各有关方。假如发生这种委托,则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监理的职责与权力应按照
26、建设单位的委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者个人来行使,分包合同中有关条款也应做相应的解释。(d)当监理与建设单位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者不一致时,建设单位的决定应是最终的与具有合同约束力的。7. 3监理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总监及总监代表(代表监理)应是监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7.4通知改正假如分包人未能根据分包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者实施分包工程,监理可通过总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要求他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者违约
27、行为。第8条总承包人、监理与建设单位的宽恕8. 1、总承包人、监理或者建设单位就分包人对分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责任与条件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总承包人、监理或者建设单位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分包合同文件的约定处理分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能被懂得为总承包人、建设单位放弃分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与上述违约有关的权利与赔偿要求。第9条分包合同工作内容9.1第2.3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分包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分包人分包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分包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包含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
28、工作、分包合同中写明的或者隐含的由分包人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与分包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固、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者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的所务必的全部工作。第10条现场勘察10.1应当认为,分包人在正式提交报价书之前,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与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与全面的勘察与检查,同时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向总承包人获取了足够的澄清与解答。分包人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任何懂得、推论或者解释负责。第H条开工11.1分包人应按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时间进场并开工。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开工通知中约定的进场日期即为分包工程开工日期。
29、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分包人应在进场往常做好分包人认为必要与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分包人为了完成分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分包人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主张任何费用补偿。第12条分包合同工期与完工日期12.1本工程的分包合同工期是指自分包人进场开工(以第11.1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至本分包工程全部完工的完工日期之间的期限。本分包工程在完工日期应达到的全部完工的标准应为分包合同范围内工作全部竣工并完成北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验收或者竣工条件(假如有),同时只要适用,还应当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整体工程完工条件。第13条进度计划13.1 提交进度按
30、监理与总承包人、建设单位同意的格式与全面程度,向监理与总承包人、建设单位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获取监理、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批准。不管监理与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何时需要,分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使用的方法与安排的说明,以供监理与总承包人、建设单位参考。13.2 保证进度计划分包人应采取任何必要与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13.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3.3 施工进度分包人务必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不得因自身原因影响整体工程的施工进度。在分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假如监理或者建设单位认为工程或者其任何区段
31、的施工进度不符合第13.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者不符合完工期限要求,则监理应将此情况通过总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在监理或者总承包人、建设单位的同意下,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完工期限要求。分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假如为此分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者节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分包人应自行办理任何必要的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14条误期责任14.1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时间(日)自第12.1款中约定的(含据第15条工期延长而调整的)完工日期起,至按第12款确定的实际完工日期止。同时,分包人应承担建设单位的一切缺失。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延期1
32、天,向建设单位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超过合同总价3%时,总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由此造成整个工程项目工期延误的,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缺失。承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分包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单位有义务无偿返工、重新翻修、修复,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验收合格为止,并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直接与间接的经济缺失。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分包单位违约处理,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建设单位而言,分包单位违约总承包单位需负连带责任,按上述两条内容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第15条延长工期15.1 延长
33、工期假如由于下述任何原因:(a)不可抗力事件(如第28条所述)(b)在分包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下,监理、总承包人或者建设单位基于整体工程工期、质量或者其他目的,而向分包人发出的停工指令当本款上述原因导致任何属于能够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延误时,分包人能够申请延长工期。建设单位应在与分包人与总承包人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决定,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完工日期应随此延长的工期做相应的调整;分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额外的费用。15.2 延长工序的程序分包人为了获准第15.1款所述的延长工期,他务必:(a)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14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同时抄送一份给建设单位、监理;(
34、b)上述通知之后的14天内,或者在总承包人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总承包人提交分包人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总承包人可与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该详情报告应同时抄送一份给监理、建设单位。否则,建设单位能够不必就延期事宜做任何决定。第16条工程质量16.1 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与方法进行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与修补任何缺陷。本工程质量标准务必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若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16.2 质量等级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本分
35、包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的质量等级为不低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分包人务必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本分包工程的质量达到同样的质量等级,并有义务配合总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质量等级。分包人已经充分考虑到总承包人为实现此质量等级而需要分包人实施或者配合的工作。16.3 质量标准:合格。16.4 质量违约金由于分包人原因致使整体工程未能实现第16.2款的质量等级或者第16.3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则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额为分包合同总价的5%(百分之五),并就总承包人因此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予以全额补偿,该质量违约金额能够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从分包人任何应得的款
36、项中扣除。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的,分包人应在建设单位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无偿更换、维修、整改,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未能在建设单位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总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缺失。第17条材料与工程设备检验17.1 材料、工程设备与工艺的质量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与工艺均应:(a)符合分包合同约定;(b)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c)符合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已封样产品。17.2 所有在分包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者约定务必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与工程设备在通过检验并获得监理、总承包人批准往常,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假如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或者工程
37、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分包合同的规定,总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延误不予顺延。17.3 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检数量要求进行检验。假如监理单位提出以上数量以外的检测要求,合同约定,检测合格建设单位承担此项检测费用;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7.4 拒收假如检查、检测、检验或者试验的结果说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假如分包合同中约定为分包人的工作)或者工艺有缺陷或者不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者工艺,并应立即通知分包人同时说明理由。分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分包合同约定。否则,总承包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分包人退还
38、此前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缺失。第18条样品18.1 样品报送包含但不限于在分包合同中列明的与尽管分包合同中没有列明但分包合同中对其质量标准、性能、规格、档次、厂家或者品牌有要求或者约定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用于工程的28天之前,向监理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有关资料,以供检验与审批。18.2 样品批复监理应在收到分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并附上监理的书面审批意见。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在收到通过监理转交的样品与监理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分包人他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者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监理)。分
39、包人应根据总承包人的书面批复与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假如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未能在分包人按18.1款报送样品后7天内给出书面批复,分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尽快批复。假如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已经批准。第19条工艺检验19.1 对工序工艺的检验关于按分包合同约定务必进行检查与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分包人应同总承包人、监理与建设单位商定对其检查与检验的时间。分包人应提早48小时通知总承包人、监理与建设单位准备参加此类检查与检验。19.2 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者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者隐蔽之前,务必通过
40、检验并得到总承包人、监理与建设单位的批准。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达到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者中间验收前48小时通知总承包人与监理参加检验。检验过程中由分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说明其施工符合分包合同约定,总承包人与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分包人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与继续施工,如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则执行第19.3款。19.3 不合格品的处理假如上述任何检验说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者工程不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则总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a)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者分几次将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者工程设备运出
41、现场;(b)用合格的材料或者工程设备取代;(c)拆除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假如分包人未能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者(若指示中没有规定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则总承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由此造成或者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第20条检测20.1本分包工程所有检测工作及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此项检测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第21条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21.1本分包工程中所有材料均由分包人采购,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不提供任何材料与设备。第22条付款计划与计量1. .1按付款计划支付鉴于本分包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因
42、此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需要对形象进度进行工程量审核。22. 2工程量计算规则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所描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该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本分包合同下任何性质的工程与分包合同外工作、洽商与变更的计量。假如上述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者不适用)相对应的计量规则或者约定,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或者者由总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与分包人商定任何补充的规则用于工程计量目的。22.3工程计量当建设单位要求对分包人申报的工程或者工程变更进行计量时,分包人应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
43、总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进行上述审核或者计量并提供总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所要求的一切全面资料。假如分包人未能参加上述审核或者计量工作,则由总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进行或者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被视为是正确的计量。关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分包人应准备好相应的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这些图纸与其他设计文件应事先提请总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根据。第23条分包合同价格23. 1分包合同价格本项工程由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设计,需要专家论证的应报专家组论证、批准后,作为工程实施方案,根据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合同价款是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分包合
44、同价格是协议书中约定价格。除23.3款约定的情况以外,分包合同价格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但未做部分或者质量不合格部分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该款项。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所谓固定单价合同,应按照下列含义懂得:报价应包含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单项工程(清单子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与企业管理费与利润、分包单位自行的让利幅度,与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单价包干不作调整。对“固定单价合同”的进一步解释如下:a)签约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约定的承包范围包干,总承包人不同意由于专业承包人对工作范围的懂得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b)签约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的所有项目单价或者价格包干,
45、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总承包人不同意任何基于专业承包人对单价或者价格的组价不当或者关于人工、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的推断或者获取出现差错而引起的任何索赔;C)本工程的工程量以总承包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分包人共同确认为准;d)专业承包人应当充分懂得总承包人在合同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与条件,并已经在合同单价中全面表达。23.2计价与支付货币本分包合同下的计价、支付与结算均使用人民币。23. 3分包合同价格的调整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除下列情况外,第25.1款中所指的分包合同价格不可调整:(a)工程变更;(b)图纸范围外新增减项目。以上所述对分包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限于对上述因素影响所涉及
46、的工作子目或者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任何根据本款调整后的分包合同价格适用于本分包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价、结算与支付。24. 4税金与政府费用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a)分包人在其分包合同价格中应包含政府或者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或者收费;(b)任何根据分包合同第25条发生的变更,或者依本分包合同任何条款分包人应得到的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价格调整及任何追加或者扣减费用的计价均应视情况计取政府或者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或者收费;第24条工程款的支付24.1 专业分包单位须于合同签订并到达约定部位时才给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以人民币按下列方式支付:1)分包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建设方支付60%工程款;
47、2)其余工程款,待分包单位结算完成并审计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24.2 支付建设单位应按24.1条规定支付给专业分包人。24. 3拖期支付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假如建设单位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根据第24.I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额,建设单位能够与分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建设单位应按照延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向分包人支付。25. 4保留金的扣留与支付按24.1条款执行关于建设单位按照本款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必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利息或者收益。第25条变更25.1 变更假如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对工程合同范围或者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者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则建设单位通过监理指示将所约定变更事宜应下发给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根据监理指令向分包人下达变更指令进行下述任何工作,分包人应遵照执行:(a)增加或者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含的任何工作的数量;(b)省略分包合同中所包含的任何工作;(c)改变分包合同中所包含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者类型;(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者尺寸;(e)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者时间安排。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分包合同作废或者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假如有的话)应按第28.3款计价。假如变更是由于:(1)分包人的违约或者毁约;(2)分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3)施工措施需要;(4)二次设计与深化设计与为满足设计人要求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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