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管理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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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强化公司内部的财务会计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约束机制,使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公司财务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便于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财务人员管理规程。财务人员管理包括会计工作移交管理、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监察部门的权限和关系、下属单位财务人员委派管理。1会计工作交接1.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1.2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现场负责监交。1.3 交接准备,移
2、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清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隆、完整性负责。1.3.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电算化的除外)。1.3.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1.3.4编制会计工作移交清单,逐项列明移交材料,包括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印章、证券、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发票收据、支票、支票簿、文件、软件、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单中列明财务软件密码、财务软件数据盘等内容。1.4 交接监督: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负责监交。会计
3、主管交接,由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财务总监监交。财务总监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各下属单位财务负责人交接时由公司财务监察部派员监交。1.5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要求如下:1.5.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1.5.2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1.5.3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1.5
4、.4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1.5.5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移交清楚,要将票据的编号、张数在移交清单上列明,交接印章在移交清单的指定位置盖章。1.5.6 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接替人员必须更新财务软件密码并继续使用原会计帐套,不得自行开设新帐套,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1.5.7 财务经理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出具书面材料。1.5.8 会计人员交接时必
5、须填制交清单,移交清单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监交人员姓名、职务,移交清单页数及需要说明问题和意见。1.6 接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一式三份,移交人与接交人各执一份,留档一份。1.7 临时交接1.7.1 会计人员临时离岗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有并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岗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与接替人员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以分清责任。1.7.2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移交,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1.8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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