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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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阳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执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市级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适用于本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统称预算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资金管理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除外,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
2、银行结算账户。第四条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主体,单位内部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具体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账户资金的核算。第五条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第六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安全、精简”的原则设置,实行市财政局审核批复或市财政局备案管理,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履行审核或备案手续。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设以下银行账户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一)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应开设1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
3、位自筹、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相关业务,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上一经开设原则上不再变更。(二)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应在具有市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资格的银行开设1个单位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核算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三)非税收入汇缴账户。有非税收入汇缴职能的市级预算单位,可在具有市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资格的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用于核算非税收入的归集、分成、清算等业务。待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完成后,逐步归并撤销该类账户。(四)异地业务支出账户。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可在办公
4、所在地以预算单位的名义开设异地业务支出账户,用于核算日常支出业务。(五)临时机构(项目)账户。经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或因临时工作需要可开设临时机构(项目)账户,用于核算临时机构或临时工作的日常收支业务。(六)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及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独立开设账户管理的要求,预算单位对有特定用途资金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设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收支业务。第八条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设以下银行账户需报市财政局备案。(一)经营(事业)收入账户。非全额保障预算单位有经营(事业)收入且资金
5、规模大、业务发生频次高的,可以开设1个经营(事业)收入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辅助活动及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二)贷款账户。预算单位须向银行贷款的,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申请开设贷款账户,用于归集、划拨银行贷款资金。原则上1个预算单位在一级支行开设1个贷款账户。(三)外汇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有外汇收付业务的预算单位,同一币种资金可开设1个外汇账户,用于核算外汇收支业务。(四)党费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一级党组织可开设1个党费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党费收支业务。(五)工会经费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一级工会组织可开设1个工会经费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工
6、会经费收支业务。(六)食堂账户。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开设1个食堂账户,用于核算食堂收支业务。第九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账户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其中,专用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单位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异地业务支出账户、经营收入账户、外汇账户、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食堂账户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即贷款账户。第十条凡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预算单位,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程序和依据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开立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类的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预算单位向主管部门(一级
7、预算单位)书面报送开户申请并填写资阳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市财政局审核类)(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单位申请后,同意开设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申报,并转报预算单位相关证明材料。(三)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提交的开户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是否予以办理批复手续。对于不符合开设账户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要素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向开户申请单位出具加盖“资阳市财政局公章的资阳市市级预算单
8、位银行账户同意开立证明文件(市财政局审核类)(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有效期为2个月。(四)预算单位在取得证明文件后,按照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除一般存款账户外,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存放资金量较大(年累计流入资金大于等于100O万元的)的预算单位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五)完成开户手续后,持市财政局证明文件及开户银行选择等相关开户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报预算单位或派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准。(六)预算单位应于开户后5个
9、工作日内,将开户审核相关信息以及人民银行核准的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填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银行账户管理”),填写资阳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表(市财政局审核类)(附件3),并附所有证明材料纸质版复印件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资料信息确认后,相关账户作为该预算单位组织预算执行的有效账户。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开立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类银行账户,应向市财政局提交开户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开户申请应包括开户依据、账户名称、用途、核算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提供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
10、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预算单位公章。(二)开立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当在开户申请中注明市财政局确定的预算单位代码信息。(三)开立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应提供财政部门核定其具有非税收入汇缴职能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预算单位公章。(四)开立异地业务支出账户,应提供非法人独立机构或派出机构成立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预算单位公章。(五)开立临时账户的,应提供市委市政府或市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该临时机构的文件复印件,或开展临时工作的证明资料并加盖预算单位公章。(六)开立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及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市委、市政府要求开设账户的会议纪要作为账户开立依据。第十三条
11、预算单位开立市财政局备案类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预算单位向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书面报送开户申请并填写资阳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市财政局备案类)(附件4),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对预算单位提交的开户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是否予以办理批复手续。对于不符合开设账户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向开户申请单位出具加盖部门(单位)公章的资阳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同意开立证明文件(市财政局备案类)(附件5,以下简称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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