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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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XX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紧急通知(X自然资办明电(2020)X号)文件精神和全省废弃矿山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以及全省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2、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把握保证安全、突出生态、兼顾景观的次序,根据矿山生态系统情况,分区分类采取自然恢复、人工辅助修复、生态重塑等措施,科学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坚决杜绝过度治理造成的二次破坏。在此基础上,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机制,全方位开展全县矿山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二)基本原则。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遵循“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自然资源政策激励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切实解决矿山生态修复欠账问题,实现生态效益、社会
3、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工作目标。按照省市要求,适宜采取短期工程治理的,要在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治理任务,尽快消除存量;对治理期限长难度大的废弃矿山,要纳入“十四五”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工作。二、主要任务(一)矿山环境现状。在过去一段历史时期,由于“重开发、轻治理,重效益、轻生态”,多年的露天采矿在为XX县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造成山体破损、水土流失、土地压占、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二)工作任务。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根据全县历史遗留矿区和生产建设矿山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资源利用潜力、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按照宜农则农、宜景则景、宜林则林、宜水则水的
4、原则,一片一策、一矿一策,详细勘查、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制定矿山系统修复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高质量、高标准按时完成全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三、分类实施(一)持证矿山及有责任主体矿山。对持有采矿证的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依据编制的矿山二合一或三合一方案,边开采边恢复治理,逾期未完成的,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注销采矿许可证、关闭矿山。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并依法处罚,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有责任主体矿山,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向属地乡镇政府(集聚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写下保证书并缴纳“等量”保证金,属地乡镇政府(集聚区
5、管委会)审查同意后,以政府文件形式报告县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属地乡镇政府(集聚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参与,组织专家对拟修复区域实地踏勘评估,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后,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方案。同时,属地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双签字并写下承诺书。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县政府审查批准,企业上缴剩余土石料出让收益,报自然资源部门批复后,自然资源局确定监理单位,企业严格按照方案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采用行政许可政府委托治理模式,由央企或国有公司,独立或联合成立投融资平台,实行矿山治理项目总承包,通过招投标由具备矿山环境修复
6、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等相应资质(具备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单位,履行规划、科研、勘查、设计、施工及生态产业化职责。按照市场化运作和科学利用原则进行环境修复治理。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治理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需从事过环境修复治理工作,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四、实施办法(一)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土石料利用方案编制。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土石料利用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照“一矿一策”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批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理念,方案评审结果在县
7、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二)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措施。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按照宜农则农、宜景则景、宜林则林、宜水则水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工程治理:(1)实施削坡工程,消除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2)实施场地平整工程、覆土工程、生物工程等,恢复地形地貌景观;(3)实施道路工程、回填工程等,修缮项目区道路;(4)实施土地整理工程,将平整场地优先复垦为耕地,尽快将治理区恢复成绿水青山。(三)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工程监理。项目工程实行监理制,施工主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严格按照经批复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施工,按照污染防治攻坚六个百分
8、之百(矿区作业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O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进入矿山道路100%硬化;露天作业1O0%湿法作业;运输车辆100%密闭运输)的要求,全程接受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对在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发生的信访矛盾纠纷,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对出现的无理阻挠施工行为,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四)废弃矿山剩余土石料处置。在治理过程中,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场地平整、残留矿体清运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资源:有责任主体的矿山,对多余的废石资源向县政府上缴出让收益后方可处置。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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