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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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保证全省计量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发挥计量在促进XX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定、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计量技术规范为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
2、可制定XX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未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可制定XX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以下简称“校准规范”)。第四条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计量技术规范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编制计划、预算保障、协调分工、组织制修订、审批、编号、发布。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负责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开展宣贯培训;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等相关工作。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计量技术规范评审等相关的工作。第五条计量
3、技术规范制定应满足XX省经济社会发展或者计量管理需求,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前瞻性、经济性和公开性原则。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积极承担和参与计量技术规范的研究、制订、咨询等工作。第二章立项申报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依据XX省经济社会发展与计量管理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须每年8月底前填报XX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申报书,提出立项申请。第八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项目申报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公告立项计划,并将计划项目下达各相关单位。每个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逾期未完成的,省市场监管局将终止该项目,追回项目经费,五
4、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任何项目。第九条对财政资金支持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起草单位和支持经费。第十条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发布后,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调整:(1) 根据XX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监督管理实际需要,亟需制定的,可以增补;(2)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确属不宜制定的,可以撤销(3) 确属特殊情况的,可以对计划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第十一条调整计划项目应当由负责起草的单位填写XX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批。经批准调整的,应及时通知起草单位进行调整,未获批准的,起草单位应按原计划组织实施。第三章起草
5、制定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计划项目起草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2)或者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71)有效版本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等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一)编写说明。阐明任务来源、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文件)或者国际(内)标准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重要技术条款制定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说明风险评估情况及对XX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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