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及会计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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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及会计账务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只有一些特殊企业会涉及,如化工企业、施 工企业、运输企业、危险品制造企业等,由于这类企业施 工或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系数较高,国家强制要求企业按规 定标准提取一部分资金专用于改善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专门对需要计 提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类型和计提标准做了规定。下面分别说明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并分 析税会差异。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 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 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
2、 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 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 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 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 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 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 规定处理。会计分录如下:(1)提取时:借:成本费用贷:专项储备(2 )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借:专项储备贷:银行存款形成固定资产的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等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借:专项储备贷
3、:累计折旧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 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 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 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 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 扣除。因此,根据26号公告的规定:(1)计提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税前扣除;(2)实际发生的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 用在税前扣除;(3)实际发生的属于资本
4、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 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 除。三、税会差异结合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安全生产费的税会差异总结如 下:(1)计提后未实际发生的部分,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核 算,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存在税会差异;(2)实际发生的部分属于费用性支出的,会计核算已在 计提环节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不存在 税会差异;(3)实际发生的部分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即形成了企业 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相当于一次性计提了折旧,而企业 所得税要求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存在税会差异。延伸:上述第(3 )种情况,税会差异造成固定资产的账 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
5、一致,账面价值为零,而计税基础不 为零,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而如果该企业适用资产(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 政策,那么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为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 础一致,便不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资2022 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 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法律法规,我们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6、,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应急管理部2022年11月21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 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 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 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
7、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 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 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 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 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 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 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 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
8、占、挪用。(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 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 全设施、设备;(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 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支出;(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 应急救援
9、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 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 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六条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 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 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
10、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 矿井吨煤50元;(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 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四)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 第8号湘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 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 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 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 14号)的规定。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
11、当用于以下支出:(-)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 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 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 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 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 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 室等支出;(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 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 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 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
12、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 支出;(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 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 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 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九
13、)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第九条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 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 闭库等有关活动。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 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 吨8元;(四)小型露天采
14、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 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 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蛰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 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 等尾矿库每吨5元。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 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 吨1.5元。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 支出:(-)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
15、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 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 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 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 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 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 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 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 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事故隐
16、患排蛰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蛰、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 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 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 支出;(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7、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 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 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 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 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 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 存
18、企业执行。第十五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 下支出:(-)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 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 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 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 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 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 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 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
19、 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 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 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 出;(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井巷工
20、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 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如下:(-)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 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 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第十
21、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 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 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 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 单位。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 支出:(-)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 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 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 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
22、、防尘、 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 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 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 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 的推广应
23、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 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化学品目录 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 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第二十一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 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4.5% 提取;(二止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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