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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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北京互H网法院MUINO IMTEaNfTCOMtT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保障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2023 年 4 月 18 B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 之大计,要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 习型大国。推动数字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是加快建设人人皆学、处 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大国的必然要求。随着数字教育不断发展,教育资源突破时空界限,在不同地区、 不同人群之间的流通与共享愈加方便,能用、好用的教育产品迅速 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
2、始使用教育产品。数字教育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纠纷。侵权主体 在线提供数字化的教材、授课讲义、试题以及教学音视频等行为频 发,引发了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制约了数字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市教育产业发达,是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的多发地区。北 京互联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纠纷的法院, 受理北京市辖区内的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对 于规范数字教育行业发展、建设教育强国和学习型社会具有重要的 意义。我院全面梳理自建院以来数字教育的著作权案件,通过分析 案件特点及成因、总结裁判要点及规则,为规范化解此类纠纷、引 导数字教育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指引,助力学习型社会建设,
3、更好地 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一、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基本情况自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我院共受理数字教 育著作权纠纷案件2733件。同期,我院审结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 件2578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1068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等方 式结案1510件。案件呈现以下特点:L收案量增幅明显,案件判决率高。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收案 量前期呈高速上升趋势,后期呈下降趋势,变化幅度明显,其中, 2019年至2022年收案量分别为95件、184件、1494件、933件。 此外,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占比达41%,高 于著作权案件平均比例。2 .侵权形
4、式呈现多样性、隐蔽性。被诉案件中,被告通过销售、 赠送、配音、在线课堂使用等多种方式使用教育产品,侵权方式多 样。被告依托在线渠道(如电商平台、教培平台、短视频平台、二 手交易平台、网盘、网站、论坛、聊天工具等)与其他主体分工合 作,匿名提供、分享原告的教学教材、视频、录音、讲义、课件、 答案等,侵权形式隐蔽。例如被告在网店中销售涉案考试教材,原 告在该网店购买教材后,需经身份验证后进入被告指定的考试交流 群,再通过群内的网盘链接及密码下载教材电子书。3 .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在已有案件 中,不断出现因点读笔、Al早教机器人、有声读物等新技术、新应 用使用而引发的数字教育
5、著作权案,例如在点读笔中通过扫描点读 笔上的二维码进行联网配置后,借助点读笔上摄像头识别教材,可 同步读出教材内容;又如在AI早教机器人中通过内置教材文件的定 向链接的方式,在线提供涉案教材的在线点读播放服务。随着人工 智能等技术发展,可以预见,该类型纠纷案件量将进一步上升。4 .维权主体集中,诉讼案件具有类型化、批量化现象。被诉案 件中,起诉主体主要集中在各大出版社公司、教培机构、教师等, 维权主体相对集中。同时,存在原告因同一被告批量使用原告作品 的行为而提起的批量化诉讼的现象,各案中除侵权作品不一致外, 在其他案件事实方面基本相同。例如在某教材系列侵权案件中,因 被告使用原告多本教材,原
6、告起诉被告多达21起案件。(二)原因分析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呈现上述特点的原因,与数字教育发展、 社会教育需求、国家政策导向以及数字教育产品的创作及传播等因 素密切相关。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L数字教育发展进程提速,相关规则有待确立。受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数字教育发展进程提速,而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尚待提升, 有些规则尚不清晰,相应的案件收案量亦大幅度提高,同时判决率 较高。5 .数字教育需求不断增强,侵权方式日益多样。社会大众对数 字教育产品需求日益增强,公众通过网络进行学术研究,学习外语、 专业知识、各类技能,接受各类考试培训、早教等,社会求学需求 旺盛,学习内容丰富多样,部分侵权主体抱有侥幸心
7、理,依托各类 平台实施多种直接、间接侵权行为,导致侵权形式呈现多样、隐蔽 性特征。6 新技术新应用发展,引发新型侵权行为。随着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等新技术、新应用不断完善发展,教培主体借 助上述技术措施提供教育产品时,存在侵权行为,引发纠纷。4 .维权手段成熟,进行批量化维权。维权人一般借助鹰眼查询 等技术,对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大批量检索、取证,商 业维权案件的原告,往往在获得授权后不使用、仅维权,批量提起 同类诉讼,再进行利益分成。成熟化的运作模式导致批量维权案件 在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中呈现数量多、占比高、类型化突出的特点。二、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理的裁判思路教育兴则国
8、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面对数字教育带来的问题、 挑战,我院坚持案件审理与规则树立双向发力,发挥司法引领力, 努力以司法裁判回应实践疑难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实现更 加优质的教育提供强大动力,助力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明晰数字教育产品的客体属性,鼓励知识生产L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数字教育内容构成作品。我们认为,数字 教育内容根据其不同的表现形式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口述作品、 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美术作品等的一般形式构成要件,因此,数 字教育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对其独创性方面的判断。在某 公司起诉的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视频和音频中授课老师的讲述 有自己独立思考和即兴授课内容,并通
9、过口头语言的形式进行表达, 可以按照口述作品进行保护。在北京某公司诉侯某等案中,我院认 为,涉案讲义主要由文字和图表构成,体现了作者对于知识点展示 和讲解的独创性理解,属于文字作品。在某公司诉王某著作权案中, 我院认为,涉案视频系讲师讲授美睫教程的视频,内容包括讲师的 口头讲授、实操演示以及幻灯片展示等,可以看出,涉案视频拍摄 过程中存在机位的变化、镜头的调整以及不同内容的剪辑,最终形 成的连续画面是拍摄者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进行个性化选择、 编排的结果,应当认为涉案视频系拍摄者的独创性表达,属于视听 作品。5 .客观机械录制类数字教育内容可作为录像制品受到保护。在 肖某诉某公司著作权案中
10、,我院认为,录制该教学视频采用了分为 主机位、侧机位和定机位三个不同的机位进行拍摄,并进行了后期 剪辑,制作形成了涉案教学视频画面。但涉案教学视频画面基本是 来源于三个拍摄机位形成的教学视频画面,进行了简单的剪辑,属 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像制品。6 .将既有数字教育内容进行汇编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以构成汇 编作品。在某公司诉史某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涉案课件的制作, 能够体现出制作者对于各种构成元素的独特选择和编排,具有一定 程度的智力创造性,故涉案课件构成汇编作品,应依法予以保护。 此外,在某公司起诉的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涉案试题是出题者 对于包含公有领域知识在内的信息根据教学进度、按照一定
11、的难易 程度进行的题型汇总,试题是出题者在选择和编排上付出了创造性 劳动的智力成果,应属汇编作品。(二)明确数字教育产品的著作权归属,严格依法保护著作权 人权益1.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一 般而言,教学教材、讲义、课件、视频等标注的署名信息,可以作 为认定数字教育产品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马某诉某公司著作权 案中,我院认为,原告马某主张的课程资料,上传于某课堂网站, 且署名为原告马某,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马某系涉 案课程资料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可以根据著作权权属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当事人提供的涉 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
12、书、认证机构 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可以作为 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在某出版社诉某公司著作权案中,我院 认为,涉案图书由各作者所写文章组成,由唐某担任主编,负责全 书的体系设计和统稿,体现了汇编人唐某的选择和编排,属于汇编 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唐某享有,根据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合同, 可以认定原告经授权已经取得了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 使用权,有权提起诉讼。3 .如无约定,教师授课所产生的口述作品著作权一般归属于教 师个人。在某公司诉黄某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黄某系涉案英语 课程授课老师,原告未提交其与黄某约定授课视频权利归属的协议, 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
13、享有该授课视频的录像制作者权,故仅凭 原告网站单方发布的权利声明等证据,无法认定黄某主讲的课程的 相关著作权归属于原告,故原告无权就该课程提起诉讼。4 .教育产品上的品牌标识并不当然具有著作权署名的效力。实 践中,授课视频中标注品牌标识已成为通常性做法,品牌标识可能 指向创作者,也可能指向传播者等非创作主体,不能一概认定为署 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认定。在吉某诉某公司著作权案中, 我院认为,涉案授课视频中虽展示有被告产品的通用品牌标识,但 该品牌标识指向的是课程的录制者并非课程的创作者,被告在未提 交原告的有效著作权授权材料的情形下,不能依据该品牌标识认定 被告享有该课程的相关著作权。(
14、三)准确界定数字教育著作权侵权行为,确定责任主体L未经许可在线传播他人教育产品的构成侵权。未经授权将他 人教材、讲义、PPT.视频等通过电商平台、APP、网站、短视频平 台、网盘、通讯工具等在线传播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在线传播他人 数字教育产品行为,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在某公司诉侯某等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被告运营的涉案店 铺未经许可,通过在线聊天群、网盘等方式向其买家提供课程视频 和资料,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教育产品, 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此外,在某公司起诉的某配音 软件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被告经营的涉案APP未经授权向公众 提供多个包含有涉案电子书图文内
15、容的视频,视频中的内容在章节 分栏、相关卡通形象、英语对话内容、色彩排版上与涉案电子书均 一致,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2.音视频可能承载多重权利,使用传播需要著作权人和制作者 多重许可。在肖某诉某公司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被告将涉案教 学视频放置在APP上传播,视频中包含原告的口述作品,被告仅通 过框架协议取得了涉案教学视频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未取 得原告的许可,被告系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直接提供涉案口述作品 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分工合作在线提供他人教育产品的构成共同侵权。在某公司 诉毛某、刘某等著作权案中,我院认定,毛某,刘某为涉案侵权硬 盘的
16、邮寄人,且为收款主体,与涉案网站以分工合作方式提供了涉 案授课视频,互相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 侵权责任。4 .帮助在线提供他人教育产品的构成帮助侵权。在某公司诉某 科技公司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涉案视频出现在被告运营平台的 “更多视频推荐”项下,根据相关投稿规则,被告管理员对上传的 视频内容会进行审核,此外,被告亦采用了激励计划等措施。结合 以上因素,被告应当知道涉案用户违法发布视频,其未尽到合理注 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5 .主张教育产品由案外人提供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某公司诉 某公司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涉案网站、微信 小程
17、序、APP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图书的在线阅读服务,尽管被告主 张涉案图书并非由其上传,而系他人上传,但并未提交上传者身份 信息,在此情形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关于被告侵 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成立。6 .雇员在线传播教育产品的侵权责任由雇主承担。在某出版公 司诉某公司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原告通过添加被告公司工作人 员聊天软件,购买相关课程,完成支付后,即可以获得工作人员发 送的涉案电子书,原告可以在线浏览和下载涉案图书电子版,被告 工作人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关侵权责任由雇主被告承担。(四)明确数字教育合理使用的边界,平衡各主体利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教育产品,既可能是侵权使用、也可能
18、是合 理使用。在个案中如何准确区分两种行为,对于准确打击违法行为, 妥善平衡作品创作及传播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1.非合理使用目的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在某出版 社诉某公司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培训班内 的学员提供了涉案电子书,使得培训班内不特定的学员可以在个人 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电子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目的,侵害了原 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超出合理使用限定人员、范围的使用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在 朱某诉某教育公司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涉案美术作品被使用在 网络课程中,购买该网络课程的广大不特定学员均可以通过重播方 式获得涉案作品,就使用范围而言,已经超出了 “学校
19、课堂教学” 的范畴;就使用对象而言,网络课堂中受众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使 用对象也超出了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的范畴。此外,涉案美术作 品在使用过程中未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综上,可以认定被 诉侵权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3,超出“引用”必要限度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在 某公司起诉的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被告运营的涉案软件中提供 的涉案视频内容,并未改变涉案电子书表达的信息和内容,且使用 数量较大,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使用过程中也没有指出著作权人, 故不构成合理使用。(五)准确认定损害赔偿数额,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数字教育著作权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导致权利人所受损害程度 也呈现明显差异。
20、我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考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数量、侵权数字教育的应用场景等因素,综合确 定损害赔偿数额,同时,我们通过市场调研,引导权利人举证等方 式,不断探索具体案件中实际损失的确定方法,使判赔金额最大限 度地贴近市场交易的真实价格。L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在某 公司起诉的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被告提供涉案课件的方式是, 消费者通过提供订单号进入涉案聊天群中,在群公告中获取涉案课 件的下载链接。因此,以实际加入涉案聊天群中的人数这一要素进 行计算,更能相对客观反映原告的实际损失,也即相关课程单科最 低售价480元X6科X涉案聊天群人数204人= 5
21、8. 752万元。2侵权主体实施多项侵权行为的,应当综合考量赔偿数额。在 某公司诉某公司著作权案中,我院认为,被告行为既侵害了涉案系 列学生用书的多项著作权,同时又实施了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 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及具体侵权因素,法院 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三、妥善化解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的对策建议数字教育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应当成为网络空间著作权治理的重点。法院应当立足审判职能,加 强与行政机关、行业主体等协同治理,形成体系性解决路径,从源 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数字教育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树立规则、参与治理,发挥司法引
22、领作用立足法院审判职能,加强在教育产品作品类型认定、权利归属、 侵权认定、赔偿责任等方面裁判规则的树立,提升审判质效,为妥 善化解纠纷、规范数字教育行业发展提供指引。同时,加强与行政 机关、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教育产品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二)强化平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数字教育平台、电商平台等应当依法履行对入驻主体的资质审 核义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强对内容和用户的管理,加强对平 台内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时及时对侵权内 容和账户进行处理,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三)规范行业主体行为,形成有序发展环境倡导数字教育产品
23、制作者依法履行自身职能,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制作各类教育产品,及时与授课教师规范签订授课合同等,带 头做好著作权保护工作。此外,数字教育产品制作者应注重通过技 术措施保护数字教育产品成果,以免使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倡导教 育产品权利人注重对创作、发表、使用、授权、侵权等环节证据的 固定,在诉讼环节中依法规范维权,依法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四)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权利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院、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托各类普法平台,向社会公 众进行普法教育,普及著作权保护知识,并通过各类媒体适时发布 侵害数字教育著作权典型违法行为案例,从正反两反面引导社会公 众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面对数字教育领域著作
24、权保护面临的诸多问题、挑战,我院将 立足功能型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审判质效,为推动建 设全面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1 .教师授课所产生的口述作品著作权一般归属于教师个人吉某诉北京某教育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明确授课课程录制者未经授课教师授权,在线传播录 制的授课视频,侵害了授课教师对其口述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 播权。本案界定了课程录制者在线传播授课视频侵权行为的边界, 对于明确著作权权属关系,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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