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6-2023.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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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互未东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6-2023.5)北京互联网法院MlJIMG INTfaNCT COIMT2023年5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1 -附件: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2 -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以习近平同志为 核心的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党的二十 大报告将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 道德建设作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 煌”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一以 贯之的高度重视。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 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点。中国
2、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10. 32亿,互联网 普及率达73.0%,其中未成年人网民达L83亿,未成年人互 联网普及率达96. 8%,较全部网民普及率高出23. 8个百分点。 广大未成年人身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的时代, 被称为新一代“数字原住民”,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未成年 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成长空间、“第六感官”。加强未 成年人网络保护,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课题。未成 年人保护法设置“网络保护”专章,聚焦未成年人网络素 养教育、网络信息管理、网络沉迷防治、个人信息保护、网 络欺凌防治等主题,全面加强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方 责任,深
3、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承担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职责, 始终高度重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意 义,强化使命担当,勇于改革创新,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 北京高院各项要求,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推出“首 互未来”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品牌,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网 络空间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一、近一年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情况与主要特征自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 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143件,全部案件均由少年法庭集中审 理。(一)案件审理情况从收案趋势看,案件逐年增长。2019年受理涉未案件 12件,2020年受理涉未案件38件,2021年受理涉未案
4、件 50件,2022年受理涉未案件123件,2023年1月至5月受 理案件49件。从纠纷类型看,案由集中度高。在2022年6月至2023 年5月受理的143件涉未案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55件, 占比38. 4%,其中主要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类案件;网络 侵权责任纠纷38件,占比26.6%,主要为名誉权侵权、肖像 权侵权案件;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50件,占比35.0%。从诉讼地位看,未成年人多为案件原告。143件案件中, 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81件,未成年人为被告的 案件数量为51件,原告与被告均为未成年人的有5件,未 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维权意识较高。此外,在部分案件中, 未成年人并非
5、案件当事人,而是作为案外人涉及其中。从结案方式看,案件以调解、撤诉为主。2022年6月至 2023年5月审结案件中,调解及和解后撤诉的比例达91. 4%, 涉未案件息诉解纷成效明显;以判决方式结案6件。在判决 结案的案件中,有5件案件未成年当事人为原告,1件案件 未成年人为案外人。(二)案件主要特征1 .案件类型多样,反映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活跃从涉未案件的案由分布来看,案件主要因充值打赏、网 络购物、网络言论等引发争议,反映出未成年人用网行为活 跃。其中,充值打赏类案件42件,占比29. 4%,游戏充值案 件27件,直播打赏案件14件,其他充值类案件1件。此类 案件中,原告多主张未成年人充值行为
6、不发生效力并要求返 还充值打赏款等。网络购物类案件为50件,占比35.0%,此 类案件中,未成年人多为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违约、欺诈等 责任;同时,也有部分案件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店铺,因出售 商品存在瑕疵等成为被告。涉网人格权侵权案件为28件, 占比19. 6%,含名誉权侵权案件18件,肖像权侵权案件8件, 隐私权侵权案件2件,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社交媒体中,由未 成年人的侵权言论或者他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言论引发。 此外,还有部分案件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继承权 等其他权利的侵权纠纷。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为未成年人活跃的网络行为提供 了基础条件。涉案未成年人均能够轻易接触上网设备,上网 主要使用
7、移动智能设备,如手机、IPAD等,案件中,许多未 成年人拥有属于其个人的手机。也有案件反映未成年人通过 智能手表手机卡注册账号,购买产品。2 .充值打赏类案件平均标的额最高,反映未成年人网络 消费仍集中于休闲娱乐经统计,涉未成年人案件涉案标的额从1元至186万元 不等,最低涉案标的额的纠纷为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主张 1元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涉案标的额的纠纷为侵害生命健康 权纠纷。总体来看,充值打赏类案件的标的额最高,游戏充 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25622.6元,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 的额为62877. 7元,充值打赏类案件中涉案标的额10万以 上的案件占比接近该类案件的10%,网络购物类案件的平
8、均 标的额相对较低,为207.7元。人格权纠纷中,当事人诉讼 请求多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3 .涉未人格权侵权现象持续滋长,未成年人易成受害者近一年,我院受理的人格权侵权案件增加了 10件,同 比增长111%。其中,12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为原告,2件案件 中未成年人为被告,5件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均为未成年人。 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被侵权人时,对其人格权的侵害主 要以名誉权侵权为主,同时可能涉及肖像权、隐私权、个人 信息权益等。另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侵权人时,案件纠 纷有的由线下校园矛盾引发,进而在网络上辱骂诋毁同龄人, 情节严重者存在逐渐演化为网络欺凌的不良趋势;有的由网 络社交矛盾引发,
9、加之“饭圈文化”“网络玩梗”等因素的 影响,最终导致了侵权行为的产生。同时,也有案件反映未 成年人实施了侵害企业名誉权的行为。从侵权行为的实施平 台来看,社交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群、QQ群等,是侵害人 格权纠纷发生的主要空间。4 .涉网纠纷低龄化趋势凸显,维权能力有差异数据显示,涉诉未成年人呈现出显著的低龄化特点。近 一年,涉未案件中当事人为10岁以下的为39件,占比达 27. 3%,年龄最小的当事人仅6岁,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 势在司法纠纷中凸显。同时,案件还反映出涉诉未成年人维 权能力存在差异:一是城市地区未成年人涉诉率相对较高, 农村地区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诈骗问题更为突出。受经济发展 水平
10、、智能设备普及率、诉讼能力等影响,城镇地区未成年 人的涉诉率明显高于农村地区,为127件,占比达88.8%; 但案件同时反映,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更易成为网络诈骗的潜 在目标,在涉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的16件案件中,即有2起 由未成年人被网络诈骗引发。二是隔代抚养的未成年人充值 打赏纠纷明显增加,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受理案件中,件 涉及未成年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期间发生充值打赏行 为,占充值打赏类案件的26. 2%,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此 类群体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在诉讼主体确定、案由选择、举 证能力方面弱势明显。5 .网络服务提供者涉诉频繁,调解意愿较强涉未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的案件为9
11、6件, 占比为67. 1%,纠纷主要集中于娱乐消费、网络购物、网络 社交等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未案件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服务类型广泛。涉案网络平台包括短视频平台、网络游 戏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社交平台,案件数分别为33 件、36件、55件、4件,其中涉案最多的为某电商平台,一 名未成年人在平台中开设网店引发了 47件网络购物纠纷。 除了大型网络游戏等平台外,休闲益智类小游戏平台也成为 了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重要类别,最高充值额达40多万, 涉案数达9件,“小游戏”引发“大纠纷”“多纠纷”。同 时,新型社交平台也影响着未成年人,如我院已受理连麦交 友等新型软件引发的充值打赏纠纷。二是网
12、络服务提供者大 多具备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相应工作机制。案件审理发现, 网络服务提供者普遍抗辩其设置了有效的未成年人模式或 明确的涉未投诉处理渠道,其中24.0%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 交了相关证据。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调解意愿强。在涉未案 件中,平台当事人均积极与未成年当事人一方调解协商,其 涉诉纠纷的调解率达74. 0%,减轻了未成年当事人一方的诉 讼成本与举证负担。6 .诉讼相关主体日益复杂,未成年人维权难度增加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网络服务类型不断丰富,网络服 务相关的主体日益多样,诉讼的相关主体及法律关系变得更 为复杂,未成年人的维权难度有所增加。除了未成年人和网 络服务提供者,案件相关的主体
13、还包括提供网络直播内容服 务的主播、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支持的 第三方、为相关应用提供上架和下载服务的应用市场运营者 等,这使得未成年人在要求返还充值打赏款项时,可能需要 向不同的主体提出请求,退款流程变得复杂。此外,在个别 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充值款项被其兑换礼物赠送给了其他普 通网络用户,进一步增加了未成年人要求返还充值款项的难 度。二、案件反映出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相关问题(一)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 识和能力不足,网络素养有待提升互联网的开放、互动、平等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个性、自 由的表达和行为空间,但是案件反映,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 还存在以下问题亟需
14、引导规范:一是未成年人的网络娱乐消费亟需加强引导。在网络游 戏、直播领域,未成年人易出现沉迷。案件中,未成年人使 用游戏或直播服务时间从半年到两年不等,甚至存在个别未 成年人在父母阻止其充值打赏并成功获得平台退款后,再次 瞒着父母进行充值打赏的情形。案件还反映,未成年人之间 的不良用网行为容易相互影响。例如,部分案件中的未成年 人是在其他未成年人的引导下,学会下载游戏、注册账号以 及规避平台限制措施。此外,未成年人的冲动性消费还体现 在其他新兴领域。除了常见的购买游戏装备、直播打赏、网 络购物外,未成年人还热衷盲盒抽取、礼物抽奖、射幸小游 戏领域,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抽取盲盒消费上万元;有
15、的未成年人1天消费2万多元抽获价值1万多元的礼物打赏 主播;有的未成年人沉迷射幸类小游戏1个月充值60余万 yc o二是涉诉未成年人逃避家庭监管及防沉迷措施现象较 为突出。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 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例如,有的未成年人盗取监护人身 份证件进行注册,记录或修改监护人支付密码,删除支付短 信,导致家长短期内难以发现其充值行为。未成年人之间甚 至互相帮助逃避家庭监管,有的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向其 他未成年人提供其父母的身份信息等帮助他人规避未成年 人模式。三是未成年人易受不良信息影响。有的未成年人使用网 络浏览含有色情、血腥、暴力的不良内容,有的未成年人受 到
16、网络骂战、“网络水军”的影响,学习模仿不良网络行为, 将校园矛盾、意见分歧等转化为网络欺凌,网络成为了未成 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受网络虚假信息等影响,有的未 成年人利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虚假售卖购物卡信息、骗 取他人财物。四是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销售商品易引发纠纷。近一年, 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销售产品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例如,有 的未成年人开网店售卖“饭圈”周边产品引发群体性纠纷, 还有的未成年人在二手平台互换商品引发争议。未成年人社 会经验不足,个人财产有限,在网络交易中易出现不规范行 为,发生诉讼后亦处于诉讼能力的弱势方。(二)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 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
17、和监督不到位一是监护人自身缺乏必要的网络素养和法律素养。部分 案件反映,监护人自身用网能力不足,或自身亦存在一定的 网络娱乐过度的情况,缺乏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的正面引导 能力。例如,大部分案件中,监护人不知晓或不使用青少年 模式,部分案件的监护人在诉讼阶段仍然不了解未成年人使 用的软件功能,或者不清楚未成年人通过何种方式完成了充 值,无法进行有效举证。此外,案件反映中,发生感情、家 事等纠纷的部分成年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把未成年人也作 为攻击对象,造成未成年人名誉、肖像或隐私等权利损害。二是监护人未能合理管理智能设备、账号密码等,财产 安全意识不足。案件反映出,有的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不强, 使
18、得孩子可以轻易获取手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支付密 码等重要设备和信息,进而绕过平台限制措施。例如在甲某 与某直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孩子熟知母亲的支付 密码和登录密码等、轻易获得母亲的身份证件为账号进行实 名注册,还让母亲帮助其刷脸进行人脸识别验证。三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关注和管理不够,缺乏 有效的教育引导。大部分案件中,监护人均存在工作忙碌、 陪伴不足的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关注不足。如在某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案件中,孩子长期和姨父姨母生活,父母 和实际抚养人均不了解孩子用网情况,缺乏引导。(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仍需完善一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
19、和保护 机制仍待加强。案件反映出,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名认 证功能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有效识别。如甲某与某游戏平台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用户仅输入身份证号就可以完成成年 人身份认证,缺乏身份证图片、人脸识别等其他身份认证手 段,案件中未成年人只需要获取成年人的身份证号就可以轻 松绕过防沉迷措施。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可以识别未成年 人身份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甲某诉某游戏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游戏公司已经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 但在未成年人甲某上传身份证后未采取任何限制消费措施, 甲某得以一个月充值60余万元;如甲某与某电子商务平台 网络购物纠纷中,被告认可收集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个性
20、 化推送,但在乙某填写年龄信息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被告 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未成年人消费提示、限制等措施;如未 成年人乙某开设网店案件引发的网络购物纠纷中,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审核、提示即可轻易开设网络店铺,违 约后引发群体性纠纷。二是未成年人保护模式作用发挥仍然有限。案件审理过 程中我们发现,虽然有的网络产品有未成年人或青少年模式, 但内容吸引力不强,未成年人使用率不高;有的网络产品的 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用户的有 效消费提示或限制。如在甲某诉某社交平台充值打赏纠纷中, 某社交软件提供了未成年人模式,但实际上开启后无法使用, 没有发挥未成年人模式的应有作用。三是
21、部分平台对平台内用户的监督管理不足。例如,部 分直播平台对于平台主播管理不足,存在主播诱导未成年人 充值消费的情形,例如主播通过微信让未成年人给其打赏礼 物、转账购买游戏道具等;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平台内出 售特殊商品的网络店铺监督管理不足,对禁止向未成年人提 供游戏代充值服务的提示不规范、不充分。四是涉未成年人纠纷的投诉处理机制仍需完善。涉诉未 成年人监护人反映,纠纷发生后,部分涉诉网络平台并未设 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投诉处理渠道,对于投诉处理存在不及时、 不充分等情形,未能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四)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仍待加强一是部分网络用户有意或无意作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
22、的行为。例如,有的当事人恶意剪辑含有未成年人肖像 的视频并配上文字后在网络发布,不对未成年人肖像进行打 码等技术处理,随意公开未成年人肖像;有的当事人在业主 群中随意发布含有未成年人肖像的监控录像;有的当事人因 足球比赛引发争议,发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并配以 “人品不好”等贬损性语言。二是基于商业营销、吸引眼球等目的,部分自媒体、营 销号存在过度消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在 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案件中,不少“营销号”通过发布含有 明星子女肖像照片、视频的文章蹭热度,对明星子女行为习 惯进行分析并推荐相关儿童类培训、讲座、书籍。又如,在 一起因就诊引发的侵权案件中,医院未经未成年人
23、同意即对 其就诊过程进行录像,并发布至抖音平台,披露了原告的肖 像及就诊信息,同时还配以具有贬损倾向的文字。三是网络上针对未成年人的诈骗方式层出不穷。案件中 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在QQ群发布虚假恐吓信息,诱导未 成年人为其支付购物平台充值订单,进而非法获取未成年人 或其家长财产。三、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从个人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快速发展、自我意 识塑造和道德养成的关键时期,自我认知能力、自我调节能 力尚不足,思想还不够成熟,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易受到 网络上各类信息的影响,加之法律意识薄弱,认为在网络上 容易逃避监管和法律责任,进而在网络上实施违法行为。从家庭方面来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4、因意识不足、能力 不足、忙于工作等原因,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有效陪伴和沟通 交流,对未成年人思想状况的变化不能及时体察掌握,对未 成年人用网缺乏正向引导,引发网络沉迷、网络侵权等问题。从其他主体及社会角度看,一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机制仍不到位。虽然近年来相关部门对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出台了相关规范 性文件,开展多次专项行动,但纠纷中反映,一些新型社交 平台、信息内容平台等,已经成为引发侵权的新温床。二是 学校的网络素养教育仍需加强。未成年人的主要社交生活来 自校园生活中与同龄人的交往,同龄人之间的用网行为容易 相互影响。但是部分学校仍缺乏系统性的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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