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业务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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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行政业务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汇编(2)自治州司法局2023年3月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8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1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27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348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文419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1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5011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581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5813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6314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6
2、515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6516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6717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6818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681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6920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7121 .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7222 .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73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7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 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
3、纷的活动。2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 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 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3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4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 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5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 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
4、员按照 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6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7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 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 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 员。8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9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
5、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 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 院。10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 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11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12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13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 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 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14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
6、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15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 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16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 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17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 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 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18 .人民调解员在调
7、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 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19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20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 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21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 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 行的方式
8、、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 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22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 约定的义务。23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 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
9、对调 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 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202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 督管
10、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支持。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调解工作。2 .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和配合人民调解工作。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按照国 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1-2 o4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跨区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
11、位内部发生的民间 纠纷。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本行业、本专业和特定区域内的民间纠纷。5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是:(一)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开展民间纠纷排查;(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四)向设立单位、基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民间纠纷 和调解工作情况。5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 在自然村、牧民定居点、小区、楼院和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第十二条
12、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申请,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命名,可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者特有名称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法院、公安、信访等单位和特定场所设立派驻 调解工作室。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矛盾 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设立人民调解中心。7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 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
13、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 工作室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 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相应的司法行 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编制辖区内人民 调解员名册,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向社会 公布公开相关信息。8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 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可以由村民委
14、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 会组织推选产生,可以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可以兼任委 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 以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9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和支持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社会人士担
15、任人民调解员。10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 人;(二)压制、侮辱、欺骗、威胁当事人;(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五)隐匿、毁灭当事人证 据材料;(六)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等其他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七)收费 或者变相收费;(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11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 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类型:(一)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 基地、民间借贷、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山林土地草场和征地拆迁等常见多发 的纠纷;
16、(二)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用水、垃圾处置、消费、旅 游、环保、金融、保险、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三)其他可以通过人民 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12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 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二)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三) 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委托调解的除外)或者解决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纠纷。13 .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受理。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一般由相关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 理。人民调解委员
17、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民间组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 径处理。对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引起治安案 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14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当事人不选 择或者选择不一致的,可以指定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当核实并确认代理人及代理权 限。15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对当事人、 代理人和证人身份,并告知当事人调解
18、规则及各自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二) 由当事人阐明主张,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核对 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四)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疏导教育;(五)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惊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 纷解决方案;(六)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七)宣布调解结果。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调解纠 纷,对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可以采用简易方式进行调解。16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在受理纠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结。需要 专家咨询或者鉴定的,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
19、情况需要延长 期限的,人民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 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一)当事人拒绝继续接受调解的;(二)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提 出通过仲裁、行政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的;(三)纠纷情况发生变化,不宜继续采用调 解方式解决的;(四)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18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有给付内容且非即 时履行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 录协议内容。19 .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20、应当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觉、全面、及时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不适当的, 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二)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 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 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或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记录。20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
21、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 买方式和程序。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 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22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和设有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室的基层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工作室、 个人调解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
22、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 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 成部分。2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 障。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 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4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5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 提供法律援
23、助。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 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7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 申请。8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 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9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 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
24、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 行法律援助义务。10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 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 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12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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