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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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 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 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9号)、国家发改委国家 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 2752号)、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 见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9) 70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 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 2020) 88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四川电力市场遵循安全稳定、因
2、地制宜、统筹兼顾、 积极稳妥的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 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三条 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期间,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执 行本规则。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电力批发交易 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主要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 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 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日以上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 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 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
3、规则。电力零售交易主要指售电企业与零售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的 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五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四川电 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四川能源监管办、省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 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四川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对市场成员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 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 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 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
4、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 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 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 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 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 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 电费、偏差考核费用、输配电费、
5、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等;(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 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 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 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 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 司资产、经营
6、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 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三)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 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 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 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四)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 取和结算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电网以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提供报装、计量
7、、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 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 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 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 交互;(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六)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相关规定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 其他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提 供供电服务,签订供用电合同;(七)预测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等;(A)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
8、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H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二)建立和执行注册管理制度,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 服务;(三)按照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编制交易计划,负责交 易合同的汇总和管理;(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 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 务费;(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化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 下统称“电力交易平台”);(六)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 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 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七)配合四川能源
9、监管办和政府相关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 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A)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防 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四川能源监管办和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报告;(九)按有关规则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四川能源监管办和政府相关部门调 查和处理;(十)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校核;(二)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 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 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
10、、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 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 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 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 据交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二节准入与退出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 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 市场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基本条件:(一)发电企业L依法取得
11、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2 .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 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 交叉补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 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3 .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 求。(二)电力用户L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 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4 .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 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5
12、.拥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 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后,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6 .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 结算的要求。(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对售电公司准入 与退出有关规定执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取得电 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第十五条参加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以及参加零售交易的 电力用户均实行市场注册。第十六条 参加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 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 交易和零售交易。所有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目 录电价。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允许在
13、合同期满的下一个年 度,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发或者零售交易。第十七条 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 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 续:L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或者用电;7 .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8 .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 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上述市场主体,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有关发用 电政策。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售电公司准入 与退出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对于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等违反电力 市场秩序的
14、行为,可进行市场内部曝光;对于严重违反交易规则 的行为,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需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 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市场主体(含政府相关部门作出退市决定 的,下同),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不得再选择市场 化交易。第二十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 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 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目 录电价的L2-2倍执行。第二十一条 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合同 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不再按照政府目 录电价结算。其中,参与批发交
15、易的用户按照各地规则进行偏差 结算,参加零售交易的用户按照保底价格进行结算。完成市场注册但从未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执行政府目录电价。第三章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第二十二条 市场注册业务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 以及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业务关系确定等。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当符合准入 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承诺、 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市场主体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第二十四条 电力用户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关联用电户号 等实际用电信息,并提供必要的用户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 等。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数字安
16、全证书或者采 取同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手段。第二十五条 办理售电增项业务的发电企业,应当分别以发 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的市场主体类别进行注册。发电企业的售电公 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第二十六条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 时,电力交易机构可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电 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市场主体类别、法人、业务范围、公 司主要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市场主体应当再次予以承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发布。第二十八条 电力用户或者售电公司关联的用户发生并户、 销户、过户、改名或者
17、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 市场主体应当在电网企业办理变更的同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 注册信息变更手续。业务手续办理期间,电网企业需向电力交易 机构提供分段计量数据。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信息变更后,对 其进行交易结算,提供结算依据。第二十九条 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 构提出注销申请,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履行或者处理完成交易合 同有关事项后予以注销。第三十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配售电企业根据交易需求 和调度管理关系在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售电公司 自主选择一家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各电力交易机构共享 注册信息,无须重复注册,按照相应省区的准入条件和市场规
18、则 参与交易。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四川能源监管 办、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 过政府指定网站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第三十一条 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 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根据市场发展 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第三十二条 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 易包括年度(多年)交易(以某个或者多个年度的电量作为交易 标的物,并分解到月)、月度交易(以某个月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 的物)、月内(多日)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 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
19、的交易。第三十三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交易 两种方式进行。其中集中交易主要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 交易、复式撮合交易、挂牌交易、拍卖交易等形式。集中竞价交易指设置交易报价提交截止时间,电力交易平台 汇总市场主体提交的交易申报信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统一的市 场出清,发布市场出清结果。滚动撮合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可以 随时提交购电或者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时间优先、价格 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复式撮合交易包含集中竞价交易和滚动撮合交易两个阶段, 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先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电力 交易平台按照高低匹配的原则出清;然后未成交的
20、继续开展滚动 撮合交易,电力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滚 动撮合成交。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者 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 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拍卖交易是指拍卖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拍卖标的物、拍 卖规则等信息对外发布,竞拍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竞拍,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第三十四条以双边协商、滚动撮合、复式撮合形式开展的 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连续开市,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电力 中长期交易应当实现定期开市。通过双边协商交易形成的合同在 双边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均可提交或者修改。第三十五条 同一市场主体可
21、根据自身电力生产或者消费 需要,购入或售出电能量。为降低市场操纵风险,发电企业在单笔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 不得超过其剩余最大发电能力,购电量不得超过其售出电能量的 净值(指多次售出、购入相互抵消后的净售电量)。电力用户和售 电公司在单笔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购入电能量的净值 (指多次购入、售出相互抵消后的净购电量)。除电网安全约束外,不得限制发电企业在自身发电能力范围 内的交易电量申报;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当遵循购 售双方的意愿,不得人为设置条件,原则上鼓励清洁、高效机组 替代低效机组发电。第三十六条探索建立容量市场,保障长期电力供应安全。第五章价格机制第三十七条除计划电量执行政
22、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 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 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电能量市场化交易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 价。第三十八条 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 超出其合同电量(含优先发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的部分,采 用市场化机制确定价格。加强对必开机组组合和约束上电量的监 管,保障公开、公平、公正。新投产发电机组的调试电量按照调试电价政策进行结算。第三十九条 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 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促进市场用 户公平承担系统责任。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23、。第四十条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 竞价交易采用边际出清或者高低匹配价格形成机制;滚动撮合交 易采用滚动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复式撮合交易采用 统筹集中竞价、滚动撮合两种成交方式形成价格机制;挂牌交易 采用一方挂牌、摘牌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拍卖交易采用一方报 价、竞拍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第四十一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 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不需要原合同交易对 象确认。第四十二条 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可 继续执行峰谷电价。通过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交易机制和调峰补 偿机制,引导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主动参与调峰
24、。第四十三条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 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 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下限原则上 由四川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省级政 府有关部门审定,应当避免政府不当干预。各交易品种的具体限 价在四川年度交易方案中明确。第六章电力批发交易组织第一节总体原则第四十四条 四川电力批发市场按照年度(多年)、月度、 月内(多日)的顺序开展电力交易。市场主体通过参与上述交易, 满足发用电需求,促进供需平衡。第四十五条对于定期开市和连续开市的交易,交易公告应 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发布;对于不定期开市的交易,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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