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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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综合类序 号违法行为法规规定处罚裁量细则法条序号法条内容法条序号处罚依据具体细则1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 H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 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2、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 十四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 .未履行1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二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未履行2-3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三万元以 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 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3
3、.未履行4项以上安全生产管理职贲,处四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九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 的其他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L未履行1-2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一万元以理人员未履行 安全生产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条产工作负贲。十六条元以下的罚款
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 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 .未履行3项以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二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L因未履职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3 .因未履职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4 .因未履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5 .因未履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5、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 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 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 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 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 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
6、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 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 十六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 贡。3未按照规定设 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注册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 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 员在一百人
7、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 十七条第 (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L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1)从业人员不足IOO人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三万
8、元以下的罚款;(2)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安全工程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 十七条第三 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 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
9、和社会保障部门、国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1)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 安全工程师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2)从业人员3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未按规 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以上十 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10、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业人员IOO人以上不足IOOO人的,未按 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八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4)从业人员IoOO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 册安全工程师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九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生产
11、经营单位 未将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 如实记录或者 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二 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 十七条第 (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12、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 业人员通报的。1 .未将1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未将2处以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 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
13、款;3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 从业人员通报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规定制 定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 案或者未定期 组织演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八H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 十七条第 (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 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 未定期组织演练的。1.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15、正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 且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欠四万元以上七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罚款。2.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 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 款;(2)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 且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七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6生产经营单位 未在有较大危 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 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
17、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 十九条第 (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涉及1-2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的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
18、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的。(2)涉及3-4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3)涉及5处以上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上述违法情形逾期未改正的:(1)涉及1-2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未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涉及3-4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未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涉及5处以上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19、设施、设 备未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7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设备的安 装、使用、检 测、改造和报 废不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 十六条第一 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 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 十九条第 (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20、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 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涉及1-2台(套)安全设备,处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2)涉及3-4台(套)安全设备,处二万元以上 四万元以下的罚款;(3)涉及5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处四万元以业标准的。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上述违法情形逾期未改正的:(1)涉及1-2台(套)安全设备未改正,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2
21、)涉及37台(套)安全设备未改正,处十万 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3)涉及5台(套)以上安全设备未改正,处十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贲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8生产经营单位 未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和定 期检测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 十六条第二 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 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 十九条第 (H)项生产经营单位有
22、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L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2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处二万元以上 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3 .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也未 进行定期检测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9生产经营单位 关闭、破坏直 接关系生产安 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 生设备、设 施.或者篡 改、隧瞒、销 毁其相关数 据、信息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 十六条第三 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 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 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中、。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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