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淤地坝登记降等销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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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淤地坝登记降等销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水保发(2023) 6号)各市、县(区)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淤地坝运行管理,规范开展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管理 工作,确保淤地坝安全运行和效益正常发挥,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 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了宁夏回族自 治区淤地坝登记降等销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 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4月25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淤地坝登记降等销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淤地坝运行管理,规范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管理工 作,确保淤地坝
2、安全运行和效益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水利部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境内淤地坝的登记、降等和销号管理工作。淤地 坝登记、降等和销号是落实淤地坝管理责任,实施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提升改 造和安全运用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三条实施单项淤地坝降等、销号工作,必须统筹处理好流域上下游库坝 安全运行与度汛安全的关系,不得影响所在流域库坝和小流域坝系的整体安全, 不得对下游沟道重要设施构成安全风险隐患。第四条 淤地坝登记、降等、销号工作实行“谁登记、谁监管”“谁批复、 谁负责”。自治区水行政
3、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的监督、指导与备 案等工作。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的监督、管 理、指导与备案等工作,负责大型淤地坝的降等、销号批复工作。对大(一)型 淤地坝降等、销号批复前,应征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淤地坝登记、审核、确认、备案与 管理等工作,负责中型淤地坝的降等和中小型淤地坝销号批复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责任主体为辖区内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的申报 主体,负责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的申报工作。第五条 淤地坝的登记、降等和销号等应坚持“应登尽登、宜降则降、宜销 慎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原
4、则上淤地坝登记信息一个汛期或完整年度更新 一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更新后的淤地坝名录,在汛前落实有防汛任务的淤地 坝名单,并公布防汛“三个责任人”信息。第二章登记与变更第六条 登记是指对淤地坝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 县级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体系的管理措施。淤地坝登记实行一坝一码制度,采用网上申报方式,通过淤地坝管理信息系 统进行登记。各类淤地坝登记由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建成运行的淤地坝,应及时办理登记。新建淤地坝 应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本细则实施前,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它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已经销号的 淤地坝,不再
5、申请办理登记。第八条 淤地坝登记需履行以下程序:(一)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责任主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登记,负责填写工程名称、地理坐标、工程特性、运用状况、管理责任主体等申 报信息。(二)审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审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登记: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淤地坝,自审核通过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确认。登记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淤地坝电子登记二维 码。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责任主体应自行打印二维码,并在淤地坝坝址所在 地明示。第九条 大中型淤地坝首次登记工作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可采用2021
6、年度大中型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最终成果。小型淤地坝首次登记工作 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登记信息按照淤地坝技术规范经审核 后登记确认。第十条 已登记的淤地坝因管理责任主体、除险加固、提升改造、降等、销 号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淤地坝信息管理 系统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登记。管理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的,由其新的管理责任主体 负责变更登记,变更审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程序同登记审核 程序要求一致。第三章降等第十一条降等是指淤地坝因达不到原设计滞洪能力、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 缩,将原设计等级降低到下一个等级运行的管理措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淤地坝,应予
7、以降等:(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淤地坝技术规范 规定的设计等别标准,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合理;(二)实际淤积量超过设计淤积库容,现状滞洪功能达不到原等别设计防洪 标准,加高坝体或其它改扩建措施在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三)遭遇洪水或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工程局部损坏,或因工程存在病险问 题,经简单维修处理基本能够运用,但功能衰减,且修复和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 行、经济上不合理;(四)坝址控制面积减少较多,土坝、放水建筑物或溢洪道完好,工程运行 状况正常;(五)其它原因导致淤地坝各项功能衰减,达不到原设计等别防洪标准。第十二条 淤地坝降等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降
8、等论证报告及其他有关 材料。降等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淤地坝的原设计情况及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 复核、淤地坝质量评价、降等理由以及风险评估、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运行管理措 施设计等。降等论证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三条 淤地坝降等需履行以下程序:(一)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责任主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淤地坝降等申请书、论证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二)审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降等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 织技术、管理等人员进行现场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降等情形和降等后是否存 在潜在的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对符合降等条件要求的淤地坝,在通过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
9、面审 核意见;对不符合降等条件要求的淤地坝,在现场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 不予通过的书面回执。(三)批复: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降等批复的,自出具书面审核意 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降等批复的,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核意见,批复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前应对申报和审核情况组织现场核实。第四章销号第十四条销号是指对病险严重或原设计功能用途改变、拦泥淤地功能基本 丧失或工程严重水毁难以恢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的淤地 坝,以及己达到或超过设计淤积量、功能已基本丧失的淤地坝,退出安全运用管 理体系,予以报废
10、,不再作为淤地坝进行管理的处置措施。已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淤地坝,应予以销号:(一)工程严重损毁,无修复或利用价值,对下游不构成安全风险隐患的;(二)滞洪库容已经淤满,除险加固或改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 理,且无安全风险隐患的;(三)库容已经淤满形成的坝地作为农业生产应用,有较完善的排水及行洪 设施,且无安全风险隐患的;(四)已改建或变更为小型水库,并办理小型水库注册登记,且纳入小型水 库运用管理的;(五)位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移民迁出区、矿产资源开发塌陷区等无人居 住区,且对下游不构成安全风险隐患的;(六)因交通、矿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被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利用,转 作建设用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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