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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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中共山西省委2023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 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 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 关党内法规和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事业 单位中心(站)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2、事业单位。有关党内法规和 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 执行。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 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 束并重,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 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五)分级分类管理;(六)民主集中制;(七)依规依法办事。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
3、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 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 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 历;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 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 历。(四)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
4、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 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 任后1年内完成。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还应当经过国家认可 的任职资格培训或者职业化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 求。第六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 件;同时还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基本资格。 其中,负责业务工作
5、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 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第七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的, 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五、六、七项规定,并且具有 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 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或者2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或者2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1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 务或者5
6、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八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因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 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 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七级以 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第三章选拔任用第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 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充分 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
7、数和岗位 设置方案进行。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注重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使用好女干 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不断优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年龄、专业、经历等 结构。第十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 行。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 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第十一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合理确定参加民主 推荐人员范围,规范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方式方法。第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 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 力关
8、、作风关、廉洁关,严格落实“凡提四必”要求,防止“带病提拔”。第十三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 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 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防止简单 以票或者以分取人,不得唯“帽子”选人用人。考察中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细化实化政治素质考察考核。大力选拔 既善管理又懂业务的领导人员,同时注重了解掌握其在重大斗争、重点任务中的 表现,优先使用经过实践考验、主动担当作为的领导人员。第十四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 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
9、(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规定,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 的意见。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 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根据需要可以 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第十六条 提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 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 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
10、人选拔任用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 五条规定执行。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 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 导人负责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 主要领导应当对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 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 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 定。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
11、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对学校、医 院、科研院所等行业特点鲜明、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人 员,应当加大任期制推行力度。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 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 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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