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执法五公开十不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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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执法五公开十不准规定的通知(鄂市监稽(2023) 1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管执法五公开十不准规定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1日湖北省市场监管执法五公开十不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作风行风建设,树立公正文明、清正廉洁的执法形象,依据 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专职稽查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和 派出机构开展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2、向社会公开;(二)免罚事项和适用条件在本辖区内公开;(三)办案流程在协同执法系统上实时公开;(四)裁量理由和依据应在处罚决定中公开;(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脱敏脱密后网上公开。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清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 吃、拿、卡、要,严禁以案谋私:(一)不准参加当事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二)不准收受当事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三)不准以借款借物等名义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四)不准伪造当事人签名或擅自更改执法文书;(五)不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殴打或辱骂当事人;(六)不准在办公场所以外地点单独会见当事人;(七)不准威胁或变相要挟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八)不准超期超范围查封扣押财物或封厂封店;(九)不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真实身份信息;(十)不准以任何形式传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纪依法处理。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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