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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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2月27日经第1次 厅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2月28日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 部航道1: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程建设管理规定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 理办法和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结合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
2、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活 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 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第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水运 工程建设项目,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 金3000万元及以下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
3、计及预算。市州政府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除国 家明确要求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的项目外,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 行性研究报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 算。市州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 及预算。企业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 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和港口 规划,
4、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 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 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 便捷出行需要。第六条 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 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 设。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
5、式和监管手段,加 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甘肃省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 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根据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 后开工建设;(六)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
6、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八)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规划,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 备案手续;(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根据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 后开工建设;(六)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A)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 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港口岸
7、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防洪影响评 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航道通航影响评价等国家及省上规定办理的 前期手续。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 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证 明。(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编制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等相关水运规划要求;(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
8、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 行审查。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 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 施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原则上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批。若 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
9、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报批安排报 施工图审批部门。第十六条编制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 求:(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要求。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负责 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 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和风险评估。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 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
10、询和风险评估。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 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 算编制提出咨询意见:(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 符合性;施工图技术审查咨询还应当核查与初步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三)总体设计、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四)地基基础、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 性、耐久性;(五)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疏浚土处理方式等的合理性;(六)环境保护、安全、防震、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 程措施与强
11、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七)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 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 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已备案的企业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 案机关
12、。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机 关的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 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第三章建设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 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第二十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 设管理:(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 至少在2个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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