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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于2011年X月X日及“ 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xxx工 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 全部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 事项协商一样,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全部承包的施工项目”。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 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
2、同时解除。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担当因此 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担当任何连带责任。四、乙方必需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需急 时实行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五、乙方必需依据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供应完整的工程验收资 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 审核签章后、于年月 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 方。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 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 执行、以造价询问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
3、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 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 议书、确定还款时间。九、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 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 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 内容后,及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 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支配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接着施工、乙方 不得以任何理由进
4、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 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十四、乙方已及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 由乙方及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担当乙方及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 果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日签订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 双方的意思表示而
5、使合同关系自始歼灭或向将来歼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 方式依据解除的方式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依据解除的依据可分为法 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合同的解除实行随意 原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依据详细的建设支配订立,但由于建设 工程涉及到国计民生,依旧没有变更基本建设的支配性,国家仍旧对基建项 目实行支配限制;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 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确定的严密程序,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支 配性、程序性的特点。同时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建 人所完成
6、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行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用,事 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 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成果的验收,都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施工合 同解除的随意性,受到确定的限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解除的形式 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必需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修改合同 的文书、电报、图表等,它们都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必需以书面 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对方也必需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经过公证或鉴证的 建筑合同,须要变更和解除时,必需再
7、到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解除之事由1 .约定事由(1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这一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 需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协商同意是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首要条件和前 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保障经济秩序正 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和解除的约定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 更和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有约定的条件。所谓约定的条件,是指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8、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出现合同约定事由时,保留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的条件要真实、合法,而且必需在约定的条件 出现时,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2 .法定事由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以下状况:(1)由于不行抗力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何谓不行 抗力,我国法律一般认为,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一般说来, 以下状况被认为属于不行抗力:自然灾难。自然灾难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气引发的灾难。自 然灾难的发生,经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行能,须要解除合同。 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须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 同。一般各国都
9、承认自然灾难为不行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难不是不 行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殊留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斗争。斗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 履行成为不必要。社会异样事务。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 务。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行抗力。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实行行政措 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行抗力。(2)由于情势变更的缘由,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接着履行已不行能或显 失公允。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 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时所能预料的并且
10、不行归责于双方当 事人的变更,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丢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 显失公允,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说明对此项状况做出了细化的限制性的规定,只有在第8条、第9条规 定的状况下,合同双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说明第8条是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发包人恳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
11、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 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 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恳求解 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供 应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 同约定的帮助义务的。(四)合同变更及解除的赔偿责任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假如给一方造成 了经济损失,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担当赔偿责任。合同的变更或 解除假如属于双方的责任,要依据实际状况,由双方
12、分别担当各自应负的责 任。2、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造成建筑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以 外,不担当责任。3、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变 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合同的范围内,当一方提出 要求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负赔偿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变更 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担当 责任。假如当事人一方被撤销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解除后的经济 责任应当由享受其经济利益的上级单位来担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 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
13、照说明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篇 三:施工合同终止法律问题 施工合同终止法律问题来源:作者:日期:2009-12-02我来说两句(0条)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信守承诺,仔细履行合同,否则,有一方 中途违约,致使合同终止,将会给双方带来较大经济损失,而合同终止后遗 留问题的处理,及其他合同相比较则更为麻烦,笔者结合自己办案实际,对 这一问题做初步探究。一、施工合同终止的缘由(一)承包方主体资格不当,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近年来,为规范建设市场,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方主体 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尽管如此,建筑市场仍旧存在诸多
14、问题,例如:有资 格的无关系,无资格的却有关系等,这就造成了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主体不 当的问题较多发生。例如曹某,今年三十多岁,未成立任何建筑公司,但却 靠着自己的关系联系了一起价值五百万元的建筑工程。但施工合同终归有自 身条件和要求,他就借用一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 单位只收取5%的管理费,其余问题全部由曹某负责。但曹某终归是一个 人,根本无法正常进行施工,致使施工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带来了非常麻 烦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二)工程状况困难,施工方无实力接着施工。这种状况大多发生于地基隐藏工程,由于前期打算工作不充分,出现了双方 无法预料的状况发生。如某建筑公司在承接了旬
15、阳某大厦的施工任务后,在 挖地基时,发觉建筑段地下水位有流沙层,且建筑物距河床太近,及河水相 贯穿,会出现大量漏水,而原定的人工挖沙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只好由建设 单位自行选择具备桩基施工资质的专业单位另行施工。(三)发包方缘由致使合同终止。发包方使合同终止的缘由大多都是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一般来说,这一 状况发生较少,大凡搞工程建设,都做好了资金的充分打算,个别推后支付 工程款的个案,只要双方讲明状况,本着诚恳信用的原则,大多问题都会协 调解决,但双方发生严峻分歧后,也将使合同终止履行。二、造成的后果施工合同的特殊性确定了中途停工后相当严峻的法律后果。(一)机械设备闲置,施工人员闲置,窝工损
16、失等。有的仅此一项,就造成了 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二)工程延期,造成严峻社会影响,而工期延误后预期利益损失,则更是无 法估量。(三)工程量核算非常麻烦。由于是非正常缘由停止施工,双方措手不及,但 又要对前期工程量进行审核,争议较多,一时难以平静,使双方陷入马拉松 式的谈判和诉讼中。(四)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诱发刑事案件。中途停止,施工方要求刚好结清工程款,发包方急于按时完工,另寻合作伙 伴。这边是你不付款,我不撤离工地,那边是另签了合同,却进不了工地, 以致造成连环违约,致使状况更加困难,有的甚至动用武力,强行清场 三、解决问题有途径(一)规范建筑市场,坚持杜绝无主体资格者进入建筑
17、市场。对于已经发生的 问题,不宜简洁的以合同无效理由予以否定。而是尽量复原合同的原来面 目,削减损失。如笔者作为一家建筑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遇到曹某借用 我方名义施工问题后。参及三方谈判,最终以曹某离去而圆满结束。(二)完善合同解除的约定,使双方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中涉及通用条款是47条款,但在合同解除条款的第44条中,规定过 于简洁,不利于现实操作。问题1:合同解除的规定过于简洁,有的甚至无可操作性。格式合同第44 条第5款中说到:“一方依据44.2, 44.3, 44. 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 的,应以书面形式
18、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 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而示范文本的第37条内容是这样的: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 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 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次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一示范文本的争议解决方式,除谈判外,其申请仲裁和起诉的实际操作概 率几乎为零。我们知道,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和时间,一般是双方都无法接受 的。半拉子工程放在
19、那里,双方在法庭上见面,这的确不太可能。一般状况 下,双方都会和谈解决,而和谈解决的基础仍是合同的约定。问题2: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示范文本不够明确,并无惩罚条款,在现 实生活中造成很大麻烦。示范文本第44条第6款规定:合同解除后,承包 人应妥当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爱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 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供应必要条 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 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 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因未刚好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方担当。除此之外,有过
20、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这一示范文本的约定存在不妥。双方原来已有纠纷,还让发包方支付撤出的 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而最终又是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 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前后冲突,无 可操作性,甚至使双方谈判陷入僵局。笔者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羽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等相关规定,建议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应做出 如下约定:其一,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三日内,自行撤离现 场。否则,视为没有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首先,这一约定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之规定。而自行撤离现场 的
21、附加条款,又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同时,也符合民事法 律的意思表达及实际行为一样的原则。否则的话,你一方面发出解除合同的 通知,一方面又赖在工地不走,人们不禁要问,你究竟是解除合同还是不解 除合同呢?有了这样的约定,施工方假如要解除合同,则就简洁多了,不至于双方在工 地纠缠不清。剩余问题处理起来唯恐就简洁多了,无非是双方算帐问题,算 不清,还可仲裁或诉讼。就是最终裁定施工方接着履行合同,也无非是再进 一次施工场地,这样总比双方僵持造成的损失要轻,更关键的是有利双方纷 争的解决。其二,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状况较为困难。这就是你要对方撤离场地,对方不撤离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22、建 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8条规定了四种发包人解除建 设施工合同的状况:1、明确表示或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有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 转包、违法分包的。但无论实行何种状况的解除,则仍旧是要依据合同 法第96条之规定,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而施工方在收到这一通知 后,假如同意终止,则仍旧有三个问题须要解决:1、撤场费由谁先支付?2、已完工程价款是多少?如何结算?3、其他材料遗留问题?而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则存在着提出异议,诉诸法律问题。针对如上状况,
23、笔者建议依据对等原则来解决。发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 同时垫付撤场费,至于责任在谁,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仲裁和诉讼将对 撤场费做最终解决。而施工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则应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发包方的撤离费 后,五日内撤离现场。否则,视为不同意解除合同。而不同意解除合同的, 则必需在收到解除合同后的15日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 款、第94条的规定主见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 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 力。”但缺憾的是,无论是合同法或相关司法说明,都对“对方有
24、异议 的”在多少天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无明确规 定,这给现实操作带来困难,而建设施工合同尤为如此。因此,建议在合同 中增加这么一条,假如双方僵持不下,司法机构也能很快介入,以利于纷争 解决。其三,合同解除后,遗留问题的约定。1、撤场费,如上在提出解除合同时做出了初步阐述,这里再简要明确如 下:谁提出解除合同,谁垫付撤场费,而不是示范文本中一律由承包人支 付。因为撤场费是合同中途一方违约发生的费用,遇到现实问题,确定争吵 不休,所以首先是垫付,而不是支付,同时,为了利于冲突的消退,原则上 应约定为:“谁提出,谁垫付。”非常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至于数额的多 少,做出明确约
25、定。2、已完工程费的清结问题。这是围绕双方终止的一个难题。其看似简洁, 实则极为困难,你说价值200万,他说价值300万,这是困扰双方不能刚好 清场的一个重要缘由。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解除后, 施工方应首先撤离场地,双方再核算已完工程量,这样的约定则就简洁多 了,否则,没有先后依次,合同终止过程极易造成僵局。现实生活中常出现 这样现象:a.发包方不清结工程款,施工方坚守工地。其实质是工程量核算 不统一。b.坚守工地期间的工人工资、设备闲置费由谁担当?所以说,鉴于 工程量的核算非常困难,有的甚至要托付工程鉴定部门重新计算。为避开由 于双方对工程量的估算不一而拖延时间,应对撤场问题做出明确约定。3、已购材料的约定,合同示范文本第44条第6款规定的比较志向,再无修 改看法。总之,施工合同的终止相对于其他合同的终止更为困难,一般状况 下,合同能履行的,要坚决履行。例如主体不适格的,完善到主体资格合适 即可,一般不宜过分追究,而发包方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可按合同约 定予以索赔,尽量履行合同。而双方实在不能接着履行合同,应以和谈为基 础解决问题,而不应相互制约,延误工期。目前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条款大多缺少合同中途解除的约定,示范文 本内容又过于笼统,这是目前建筑市场中途停止施工而陷入僵局的一个重要 现象,应当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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