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谈开展“监企共建”的构想与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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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浅谈开展“监企共建”的构想与实践论文:浅谈开展“监企共建”的构想与实践摘要:2017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各地全面推 开,在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 断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本文结合近年来建筑央 企与地方监委共建的经验,总结介绍监企共建在建筑央企全面从严治 党的实际作用表现,为解决当前建筑央企纪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 相关措施参考。关键词:监企共建 建筑央企体制改革1 .建筑央企全面从严治党的现状Ll建筑央企纪检组织简介2022年12月31日,国资委官网再次更新了央企名录,由97家 调整为98家。其中名录中建筑央企有8家,分别为
2、中国中铁、中国 铁建、中国交建、中国建筑、中国安能建设、中国电建、中国能建、 中国化学。8家建筑央企中除中国建筑为前49家中管单位序列,其 余7家建筑企业为后49家中管单位。其中前49家中央企业设立党组, 后49家单位设立党委。监察体制改革后,设立党组单位的纪检组更 名为纪检监察组,由国家监委赋予监察权,其有权查办企业非领导班 子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委管企业没有被赋予监察权,委管央企非领 导班子党员干部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交由地方监委调查,具体管 辖地,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或直接与地方纪委监委沟通对接, 其违纪行为的查处,权限依然在企业纪委。另在实践中,因企业缺乏 相应留置场所,因此违
3、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地方,由地方配合更有利于 案件查办。1.2 监企共建的政策支持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中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一)监察机关 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 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 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 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 人员进行监察(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021年4月9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查办
4、“双管” 公职人员案件协作配合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工作地点(党组 织关系)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中管企业下属单位(企业)的 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置。但主管部门的纪检机构对管理权 限在其监督单位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应当移送其所在地的地方纪委监委处置。2022年9月19 0,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国家 监委派驻机构案件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工作指引规定,对于派驻机 构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以及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企业)纪检机构, 对监督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应当移送监
5、督 对象工作单位(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地方纪委监委处置。地方纪委监 委原则上应当接受办理。L3建筑央企反腐形势的特点1.3 . 1建筑央企违纪违法问题的现实表现近年来,虽然建筑央企的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在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施工管理、安全生产、 作风建设等诸多方面仍暴露许多问题,仍然存在无视规矩、顶风违纪 等现象,尤其是在安全质量管理、项目亏损管理、计划合同等方面管 理混乱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也是导致建筑央企管理中安全质 量不受控、项目亏损严重、成本管理超支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仔细分 析违纪违法案件,部分项目物资合同台账管理混乱;私自签订五金材 料、机械
6、设备租赁等合同;虚列罐车租赁费用;违规补偿劳务队停窝 工费;劳务队材料超耗严重等问题,反映出建筑央企在项目管理中的 财务管理、劳务队管理、物资设备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 也暴露出许多基层领导政绩观存在偏差,工作中有不敢担当、不善作 为、不愿负责思想,推进工作中创新意识不强、办法不多,有回避矛 盾和问题现象。也反映出各级党组织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失察、失误, 没有确保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1. 3. 2建筑央企腐败案件的主要特点建筑央企的业务有资金密集、个体项目多、分布范围广,且很多 时候担任甲方和乙方角色等特点。在查办腐败案件中可以分析出腐败 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腐败的主体在变化,按照往年
7、查办的案件,腐 败的人群集中在权利集中,年纪较大的个体中。但通近几年案件可以 发现,腐败的主体正在从个体向群体方向偏移,腐败的主体不仅有四 五十岁的项目经理,也有刚毕业没几年的关键岗位人员;腐败不仅只 是权利集中的班子成员,掌握一般业务权利的管理人员也不在少数, 比如现场签单、收料、验收等关口人员。二是腐败的手段更加隐蔽, 因从严治党高压态势,各项监督手段增多,明目张胆收受贿赂的人更 加少,但关联交易、内外勾结的行为更多,这些手段不易被发现及查 证。三是腐败的领域涉及各个环节,建筑领域很多时候涉及不成文规 定的“公关”,很多时候管理人员借助“公关”之名套取费用、收受 好处、“慰劳”自己。四是腐
8、败的危害不断增大,近几年查办的腐败 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同时因腐败问题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也越 大,小官巨贪、损公肥私、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方式造成企业资产 不断流失,项目严重亏损,数额巨大,导致企业资金压力大,甚至资 金断裂。2. 建筑央企“监企共建”的权衡利弊“监企共建”是建筑央企借助监察机关力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大力推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通过加强双方 信息沟通和理解,建立预防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自 职能,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和维护企业利益, 为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保驾护航。通过紧紧抓住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腐
9、败现象,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 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和征地拆迁等易发多发廉洁风险的重点领域和关 键环节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整治力度,深入推进标本兼治, 强化严细深实,巩固预防职务犯罪压倒性态势,坚持瞄准靶心、精准 发力,用制度固化企业管理成果,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从 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推动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再上 新台阶。2.1 地方监察接收案件的条件2022年9月19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国家 监委派驻机构案件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工作指引规定,对于交办地 方纪委监委办理的案件应当符合:(1)已经初步核实或者立案审查调 查,已经掌握该公职人员严重职
10、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部分事实及其证 据,仍有其他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至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综合研判需要采 取留置措施。其中,在事实方面,至少有一个问题已经达到基本确信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存在的程度;在证据方面,对基本 确信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已经搜集到主要证据。因此, 接收的前提是建筑央企移送的问题线索符合立案审查调查条件。但往 往因建筑央企无监察权,移送的线索很难具备地方监委立案的条件, 因此很多时候需要联合办案以达到受理要求。2.2 “监企共建”后在案件查办的优点一是“监企共建”有利于双方开展整治监督。建筑央企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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