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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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23) 18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9日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战略部署,以“当 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为总目标,加快“四高地、一枢 纽、一重地、一中心”和郑州都市圈建设,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 地、保障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城
2、市发 展能级和品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行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重建等 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达到城市空间重塑、城 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文化复兴、生态环境修复、经济结构优化、安 全隐患消除的目标,具体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项目;(二)以老旧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低效或者闲置用地、 建(构)筑物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项目;(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标志性建(构)筑
3、物等为更新对象,提 升城市风貌的项目;(四)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体系、智慧城市建设等为 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项目;(五)以绿色空间、滨河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 的项目;(六)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等为更新目标,提升城 市韧性的项目;(七)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鼓励统筹区域内多种类型项目,实施片区更新。第四条 本市城市更新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注重生态、延续文 化,统筹规划、用好空间,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 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 重大事项。市城
4、建主管部门作为本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具体协调推动本市城市更 新工作。市资源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城管、文物、文 化广电和旅游、金融、大数据、工信、科技、商务、水利、园林、市场监管、市 场发展、消防、人防、国资、税务、应急、民政、教育、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依法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更新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区级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 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二章城市体检第七条 市城市
5、更新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 按照住建部关于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城市体 检结果应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依据。第八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 在住建部发布的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基础上,构建符合自身发展特点、需求的特色 体检指标体系,精准查找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短板与不足,推动城市结构优化、 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城市体检工作具体要求另行制定。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第九条 城市更新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并以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第十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
6、部门应组织编制主城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依法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指导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依据。城市更新专 项规划应明确规划期内城市更新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划定重点更新区域、确定 组织体系和更新保障机制等主要内容。郑州航空港区、各县(市)、上街区资源规划部门应组织编制各辖区城市更 新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 度计划(以下简称更新计划),对年度内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做出统一安排。 更新计划应当明确拟实施项目的更新范围、更新定位、更新内容、时序安排等内 容,其中更新定位要符合城市规划用地主导功能要求。郑
7、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市内五区依据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郑州市城市“六线”规划控制导则、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市 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城市体检成果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条件,组织编制辖区更新 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同级政 府(管委会)批准后,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汇总。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结合市 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和各开发区、各区报送的更新计划,统筹制定全市更新计划。 制定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郑州航空港区、各县(市)、上街区也应根据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 规划,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城市体检成果等,组织编制更新计
8、划,经开发 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 案。第十二条 经审定的计划,因公共利益、规划统筹、项目实施等原因确需调 整的,应按计划编制程序,重新审查后方可调整。第四章实施要求第十三条 实施提升居住品质的项目时,应尊重居民意愿,通过完善配套设 施、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管理水平,为居民打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在危旧住房更新中,要依据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设 计的要求,在充分征询居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成片改造、加固维修、原址翻建 和征收拆除等方式进行更新。在老旧小区更新中,以居民自愿为前提,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公 共基础设施、居住环境
9、为目标,探索多渠道融资、社会化参与的新路径,着力解 决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缺失、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服务缺失、 环境脏乱差等问题,重点关注加装电梯、老旧建筑安全隐患治理、完善充电桩等 配套设施、适老化改造、建筑节能改造、老旧管网改造等,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 方案,系统化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研究建立老旧小区后期管理长效机制。在城中村更新中,以完善功能、疏解人口、改善环境为重点,关注优化空间 结构、转换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系统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统筹推 进强弱电下地,完善文化场馆、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原城中村改 造项目经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市级组
10、织评审,并报请 市政府批准后,可列入城市更新项目。第十四条 实施盘活低效资源类城市更新项目时,以老旧厂区、老旧市场等 为重点,以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城镇低效用地”为主攻方向,充分激发存量资 源潜能。在老旧厂区更新中,在严格落实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基础上,统筹产业结 构升级、提升产业链、培优产业集群等因素,明确更新片区产业定位、落地条 件、规模布局、性质用途、时序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通过引入高新产业、转 换建设用地用途、转变空间功能等方式,打造发展新兴产业、文化旅游等业态的 空间或场所,鼓励绿色化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城市活力。在老旧市场更新中,在尊重原有业态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及城市发展
11、需要, 通过业态导入与升级、环境提升等方式,实现低效资源的盘活与利用。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风貌提升类更新项目时,注重城市文脉传承和城市肌理 延续,保留郑州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妥善处理好 保留城市记忆和彰显城市风范之间的关系,坚持以文化促产业、创品牌,推动文 化与新兴产业紧密融合。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街、旅游休闲街区等 魅力街区,彰显传统街巷文化魅力。注重提升城市特色风貌,落实“适用、经 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杜绝“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将城市 设计作为精细化管控城市风貌、塑造城市特色的有力手段,对新建建筑进行体 量、高度、色彩、立面等要素导控,规
12、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并与周边景 观风貌相协调,对建成环境实施立面整治、亮化改造等提升局部风貌的改造工 程。第十六条 实施提升城市功能的项目时,着力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短板,加强对现有设施的更新升级,不断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推动数字技术 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应用。在市政基础设施更新中,大力推进市政公用老旧管网及城市窖井设施提升, 开展道路空洞检测,关注动态更新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推动城市道路、城市照 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地下管线信息在新型智慧 城市管理中的应用。在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中,注重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警务工作站、消 防站、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
13、设施、各类便民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含办公、商 场、休闲娱乐、儿童游乐、游泳馆、健身房等多功能的综合性商业中心和社会停 车场,因地制宜配套社区书屋、足球篮球运动场地设施、健身活动场所,构建 “15分钟社区服务圈” “5分钟便民生活圈”。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居 住社区延伸。在优化城市路网体系中,注重完善立体交通体系,加强交通节点堵点治理, 构建“轨道+公交+慢行”的绿色交通体系,落实无障碍设计要求,打造通行有 序、稳静化的安全街道,绿色出行、生态种植的绿色街道,智慧出行、集约整合 的智慧街道,功能复合、舒适宜人、文化传承的活力街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按照强化共用、整合
14、通 用、开放应用的思路,重点开展城市治理、民生服务、生态宜居、产业发展等智 能化创新应用,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打破设备、组织间的数据孤岛,逐步打造智 慧城市。第十七条 实施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项目时,进一步合理布局,完善绿地结 构,推进老旧公园提质改造,新建一批公园绿地,合理利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空 间,增加道路附属绿地。注重本土特色植物运用,降低绿地建设与管养成本。注 重植物色彩季相变化,加强彩色植物运用。利用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等建设 “口袋公园”“袖珍公园”等休闲场地。深入开展生态廊道系统性、连通性建 设,全面提升生态廊道品质。第十八条 实施提升城市韧性的项目时,统筹交通物流、供电、供水、供
15、 气、信息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加大“积水点”整治力度,切实提高安全风险 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应急医疗场所,完善应急交通体 系,改善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和设施的应急避难功能和应急医疗功能。加强抗震 消防能力建设,统筹考虑更新区域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建筑抗震、消防新技术 等手段,提升更新区域整体抗震、消防性能,增强火灾防控治理水平,推动消防 救援力量全面发展,构建科学指挥、专常兼备、覆盖全面的消防应急救援体系。第十九条 在实施统筹多类型项目的片区更新中,以挖掘片区发展潜力、提 升片区资源价值为目标,发挥属地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上位规划等优势,落实 海绵城市、绿色建筑、无障碍等
16、设计理念,通过补齐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短板、完 善市政基础设施、优化空间结构、升级产业布局等途径,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 居环境。鼓励轨道交通场站、公交场站等与周边存量建筑一体化更新,实现轨道 交通、公共交通与城市更新有机融合,带动周边存量资源提质增效。第五章实施过程第二十条城市更新项目应确定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期策划、现状评估、 方案编制、项目报批、施工建设、后期运营等事项。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本办法所称 物业权利人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 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不动产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 和设施建设管理
17、责任的单位等。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 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确定实施主体 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对于重大和跨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由市政府统筹组织。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更新实际需 要,赋予实施主体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推动项目统筹组合、 参与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前期准备、配合土地供应、统筹整体利益、推进更新项 目实施等职能。更
18、新完成后,实施主体有权利依法按照相关约定、协议享受项目 的销售、经营等收益。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由各开发区管委 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实施主体申报情况和城市发 展实际需要,分类建立项目种子库,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补充、调整。对具备实施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委托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 案,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并进行现状调查。城市更新策划方案应当依据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进行编制,主要包括 项目概况、现状分析或项目体检、更新目标及主要内容、业态定位、空间规划、 实施主体、更新方式、更新效果对比、投
19、融资模式、财务指标分析、建设时序、 风险评估等内容。策划方案完成编制后,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 政府按程序申请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对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对确需 变更的,应报市级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更新目标及主要内容、业态定 位、空间规划、建设时序等重大变更的,应按项目入库流程重新报审。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委托实施主体,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和策划方案为依据,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背景、更新目标、更新必要性、规划依据、更新方式、现 状分析、规划设计方案、供地方式、更新效果对比
20、、财务指标分析、建设时序、 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涉及经营的更新项目还需包括市场分析。第二十五条 实施方案经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批 准、并公示后方可实施,公示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出现调整的,应报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重新备案,涉及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 调整,以及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况的,应按照程序重新报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行政审批、监管、验收、融资、财税支持等各项 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六章更新政策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安排资 金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
21、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支持社会资 本开展类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ABS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 业金融机构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城市更新融资需求,依据经批 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融资。第二十七条组建郑州市城市更新发展基金,按照“政府指导、企业发起、 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牵头,郑州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设 立和运作,聚焦郑州市城区的各类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第二十八条 更新区域内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
22、,在保 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上位规划予以优化,列入市城市 更新项目库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依据国家规范控制,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 制。对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中承担文物、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活 化利用,以及按规划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住房以及增加城市 公共空间等情形的,可以按规定给予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支持。因历史风貌保护、危旧住房更新、旧厂房更新、重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在 满足安全要求及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征得相关物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同 意,更新单元内保留部分的建筑间距、退让、日照、密度、面宽、绿地率、交 通、停车位、市政配套等,较实施更新前有所提
23、升、单项更新指标不低于现状 的,可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第二十九条本市探索既有建筑用途转换。既有建筑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 的前提下,依法征得物业权利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后,可以按照下列情形进行用途转换:(一)老旧小区既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用于市政、 养老、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用途;(二)既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既有商业类、服 务业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三)既有建筑增(扩)建部分可以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 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具体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研究制定。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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