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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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3) 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财政局2023年3月1日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全面构建涵盖区(市)、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耕地保护激励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 4号)、中共山 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2、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 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V山东省耕地保护激 励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 5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 54号)和中共 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21) 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 政局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区 (市)、镇(街道)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
3、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第三条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 头组织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具体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结合省级评价情况, 将获得上一年度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区(市)、镇(街道)情况函告市财政 局,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第四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主要内容:(-)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情况。(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三)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四)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情况。(五)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 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六)耕地和永久基本
4、农田保护“田长制”工作实施情况。(七)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A)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创新情况。(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各区(市)在推荐市级激励的镇(街道)时应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 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及保护效果。第五条 根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结果,全市每年评选2个区(市)和20个镇(街道)作为市级激励对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开展对区(市)耕地 保护激励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激励区(市)名单及激励镇(街道)分配名 额。激励镇(街道)名单由各有关区(市)根据耕地保护情况自行推荐,择优认 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激励区(市)、镇(街道
5、)名单在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名单。第六条 耕地保护激励评分前三名的区(市)推荐参与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评 选。原则上入选省级激励名单的区(市)及镇(街道),不再享受市级奖励,市 级激励名单根据评分排名依次递补。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镇(街道),直接取消市级耕地保 护激励评选资格:(-)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 未按规定完成的。(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管理问 题被纳入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县(市、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 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
6、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 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和“非粮 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五)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下(含合 格)等次的。镇(街道)激励资格不受所属区(市)被取消推荐资格的影响。第八条 根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结果,对第2名的区(市)分别给予200亩和1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每个激励镇(街道)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激励镇(街道)分配名额确定有关区(市)奖励资金总额,由市财政将 奖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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