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带薪休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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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为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委机关、巡察机构、派驻机构在职干部职工、内聘人员年休假执行本方案。第二条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三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四条干部职工年休假实行个人申请制,每年初向组织部报送个人年休假时段,组织部根据个人申报情况,制定当年委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安排表,统筹安排干部职工的休假。第五条干部职工年休假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分段休假制,每次休假不得超过5天。干部职工对照组织部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安排表,在规定时段调休,若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可与其他人员自行协商互换,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第六条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变。第七条干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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