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院在职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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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腔医院在职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规范我院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考核管理工作,保证我院继续教育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一)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执行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实行学分登记,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为合格,其中1类学分不少于5分。(二)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学籍及考核档案,由医教科归档,输入微机,实行网络化管理。(三)在职人员应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参加一次业务学习登记学分为0.5学分,最高为5学分。(四)医护人员外出学习所颁发的学分证书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报医教科以备及时登记。(五)所有医护技人员应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定期组织的公共课
2、程的考试。三十六、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一)为规范医院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医教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
3、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四)医院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提出会诊邀请:1 .会诊邀请超过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 .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医院接到其他医疗机构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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