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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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和省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全国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省总社XX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X供发(2021)29号)、XX市总社XX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X供发12022)X号)及市总社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双资”监管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X供党组发(2021)X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供
2、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视察XX重要讲话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
3、有的资产和权益。本办法所称本级社属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直接拥有和管理的资产。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合伙企业等。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公司等。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依法行使社有资产所有权。第五条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当地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
4、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第六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合作经济属性和为农服务方向,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推动社有资产向为农服务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第七条供销合作社应当理顺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实行社企分开,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市总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依法依规对社有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市总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加强对社有资产和
5、社有企业的监管。第十条可以采取无偿划转社有企业整体或部分股权(资产)的方式设立,或在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基础上组建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主体”)。按照“社企分开、双线运行、有效监管”的要求,经市总社党组、理事会同意,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运营主体具体承担对特定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授权范围内的社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运营主体对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运营主体对社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具体事项在其工作职责中明确。运营主体应当积极推动出资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委派董事(或股东代表)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与被
6、投资关系,不干预出资企业日常经营。第十一条社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努力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和发展质量,不断增强竞争力、创新力、带动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利益。第十二条社有企业应当落实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要求,强化企业章程基础作用,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第十三条市总社对成员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等责任,积极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监管责任。第三章产权和运营管理第十四条加强对本级供销
7、合作社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产权)的管理。运营主体负责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运营主体、社有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清单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审批或备案的范围权限、报告程序和相关责任。第十六条市总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要聚焦为农服务主业,决策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规范做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运行与管理等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要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限制社有企业涉足与主业不相关的证券、期货、房地产等业务,严禁为他人代持股权。要严格控
8、制对外参股投资,完善审核决策机制。注重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不得为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严格规范管理参股企业使用“供销合作社”字号行为。第十七条运营主体、社有企业应当制定对外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确需借款不得超过半年,并签订具有相应资产或股权抵(质)押等保障的借款合同(协议)。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借款、担保,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第十八条社有资产(产权)向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和社有资本全资、控股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转让,应当依法进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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