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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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XX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X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XX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应该披露的事项。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X交所,并同时在指定网站
2、披露。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秘室兼任,本管理制度由董秘室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条本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XX证监局和X交所备案,并同时在X交所网站(XX)上披露。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X%以上的大股东;2(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3、。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X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第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X交所报告。经X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
4、监管措施、或被X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X交所备案。第十条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5、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第十三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3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XX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XX证券局、上交易或其他
6、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六)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第十四条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披露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报告内容要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X交所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做出的进一步要求编制定期报告的正文和摘要,其中财务报告还应符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二)公司应按照X交所核定的披露时间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如不能在核定时间内完成,应按X交所规定提前做出说明并申请延期披露。(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7、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定期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X交所,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定期报告摘要,同时在X交所网站披露定期报告全文。(四)按照定期报告事后审核的原则,公司对X交所审查定期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答复,并按照要求披露补充公告。(五)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公司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的;2、中国证监会或X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除定期报告以外,公司在指定证券类报刊、网站上发布的公告信息,均为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
8、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X%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9、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X%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
10、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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