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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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市水利(2023)3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佛山市水利局2023年5月20日佛山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理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提高社会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或者单位(以下称举报人)依法向本市市、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采砂、运砂行为或线索,以及本市
2、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的接收、处理和奖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采砂是指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行为:(一)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二)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三)在禁采期或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四)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活动在经批准的方案规定的工程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围外进行采砂作业,或者所采河砂不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的。本办法所称违法运砂是指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行为:(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三)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
3、源证明;(四)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载数量明显不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第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有奖举报中心。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承担本级有奖举报中心工作,负责接收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有奖举报中心的专用电话和通讯地址,并在部门网站上公开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的奖励标准和程序。第六条对举报人的奖励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实行专款专用。第二章举报处理第七条鼓励举报人拨打有奖举报中心的专
4、用电话进行举报。举报人也可以通过来信来访、佛山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服务平台、佛山IlO报警服务台以拨打电话或者网络登记等有效方式进行举报。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掌握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船只情况、作业活动等关键信息和其他有助于确定违法对象和违法行为的有效信息。未掌握关键信息的,可提供有助于确定违法对象和违法行为的相应线索。第九条有奖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含各种平台转来的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一)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核实处理;(二)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但属于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运
5、砂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移送案件时,原则上应当同时移送举报人信息和案件线索。必要时,也可只移送案件线索,不移送举报人信息。不移送举报人信息的,接收举报的有奖举报中心应当配合受移送部门,做好后续的举报人联系工作。移送时出现异议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奖举报中心协调处理。(三)不属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第十条对举报案件的核实及处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原则上由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发生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在本市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或者跨区域的违法采砂、运砂案件由
6、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及处理。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有效举报:(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三)举报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已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响核实及处理,但应当认定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一)举报人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二)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十三条举报属于有效举报且举报人
7、按照本办法提交身份材料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向公安机关移交举报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不属于有效举报,举报人有具体联系方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应当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和不属于有效举报的原因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书面告知的,应当书面告知。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申请奖励时能够确定真实身份,并提供证据证实是举报人本人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同一违法采砂、运砂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处理违法采砂、运砂行为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三)两个
8、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四)对同一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五)违法采砂、运砂行为被查处后,同一违法行为人再次违法采砂或者运砂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为新举报。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前主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提供违法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新闻媒体给予荣誉奖励,对记者按照公民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十六条举报人为公民的,给予奖金奖励。举报人为单位的,给予荣誉奖励。公民举报人主动提出荣誉奖励要求的,可给予荣誉奖励。第十七条举报违法采砂、运砂
9、行为的,按照举报内容完整程度及其与违法事实的相符程度,确定奖励等级:一级。准确提供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及船只情况等关键信息,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及船只情况中的部分关键信息,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第十八条对举报人的奖金奖励,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依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举报查获的违法采砂行为人、违法运砂行为人处以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举报人奖励等级(从一
10、级到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罚款数额20%、16%、12%的奖励,奖励总额以10万元为上限;(二)举报查获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情节轻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100O元奖励。(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已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向公安机关移送举报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1.行为人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的奖励;2 .行为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4万元的奖励;3 .行为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给予
11、举报人6万元的奖励;4 .行为人被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8万元的奖励;5 .行为人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10万元的奖励;6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按照刑罚最重的计算;7 .涉及单位犯罪且仅追究单位责任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的奖励。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十九条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确认,核定其奖励金额,并通知举报人提交身份材料以领取举报奖励。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已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行政责任的,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在收到生效刑事判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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