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课程重修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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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课程重修管理暂行规定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在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该课程的学习或未达到课程考核要求,按一定程序重新修读该课程的行为。课程重修制度是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完善课程重修的组织与管理,规范操作过程,特制订本规定。一、重修范围1、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2、实践环节(含实验)成绩不及格者;3、实验课程缺做实验或课程作业缺交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4、课程旷课的学时累计达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5、考试旷考、违纪、作弊者;6、缓考不及格者;7、学生课程考试及格,但期望取得更好成绩者。二、重修管理1、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达到独立开班条件
2、的(原则上为30人以上),由教学工作部安排课余时间统一组班重修,其教学时间为原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重修人数无法达到独立开班条件的,学生应随下一年级重修相同课程;如果出现重修课程由于培养计划调整不能开设又无法组班的情况,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导读重修;对于因挂科门数太多,确实无法跟原班上课,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编入下一年级重修。2、参加组班或插班重修的学生,若由于课程冲突等原因不能参加重修课程听课,学生本人可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申请部分免听(实验课、实践课程除外),课程免听学时原则上不得超过重修学时的三分之一。3、统一组班和导读重修的课程考试,由开课系(教研室)组织人员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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