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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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人,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四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持学生证和“高等、中专、成人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
3、的不予注册。没有正当理由四周内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卡,毕业时归入个人档案。学生如对课程成绩评分有疑义,应及时向系提出,并填写学生查阅成绩审批表,经系同意后提交教学工作部,由教学工作部签署意见转任课教师所在系组织相关人员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撰写论文等多种形式。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系主任审核,教学工作部批准。每门课程
4、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个别课程确有特殊情况要增加笔试时间的,应经系同意,教学工作部批准并备案,但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小时。第七条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包括不单独考核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等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70%,平时成绩一般占30-40%,可根据课程特点,确定上述各部分比例。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军事训练、公益劳动、专业劳动等)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第八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体有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医院诊断证明
5、,体育教研室同意,可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程合格。第九条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给一次重修的机会,原则上安排跟班重修。属于公共基础课且有20人以上的可组班重修,在假期进行。重修仍不及格的,在毕业前安排一次挂科考试。补考成绩原则上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也可参考平时成绩。重修按实际成绩记载。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作成绩记载,可重修或改选。第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除申请免修、免听的学生外,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任课教师都应对学生实行考勤,学生有事、生病应办理请假手续。学生事假3天
6、、病假7天以内的由分管辅导员审批;事假4-7天、病假8-15天的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审批,报教学工作部备案;事假8天、病假15天以上的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学工作部备案。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束考核。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试的,应当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系审核,教学工作部同意后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结束考试,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教学工作部批准可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与补考的学生一同参加考试。在考试结束后提出缓考申请的,
7、按旷考论处。对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其成绩记为无效,成绩无效的课程,以“0”分计入,并注明“旷考”或“违纪”、“作弊”字样,同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旷考者、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不予补考,直接重修。第三章课程选修、免修、免听与重修第十二条课程选修(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和选修的课程安排以学院印制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为准。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践环节。2、选修课:指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可根据学科要
8、求及本人的志趣选读。(二)学生应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课程顺序进行选课,选课时要先保证必修课。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学生根据本人学习能力,可多修、少修或缓修,一般一学期修读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三)专业选修课是学院为本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但也可接受外专业学生选修。(四)公共选修课由教学工作部每学期公布下一学期拟开设的课程,由学生按学院规定进行选课,经教学工作部审核后通知学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退选或改选,逾期不予办理。(五)学生应当修完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公共选修课程,其中原则上应修:2学分艺术
9、体育类课程(艺术类专业学生除外),6学分自然科学类课程(指文科,含经管类学生),6学分人文社科类课程(指理工科类学生),并完成所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记入成绩档案。(六)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已取得的课程学分而转入专业又不需要修习的课程,可顶替相同类别的公共选修课学分。第十三条课程免修(一)凡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以对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提出免修申请。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论文(设计)、军事训练(含军事理论课)和专业劳动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二)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经教学工作部和学院审核同意后,在开课学期第一周安排该
10、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方可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并给予学分。如免修课程有实验或其它实践环节的应补做,合格后才能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没有通过免修考试者,不得免修。(三)学生已通过全省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且所通过的计算机二级课程为本专业培养计划设置要求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计算机二级课程,经系同意,教学工作部审核后,成绩按省级考试成绩记载。(四)每生每学期免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2门。第十四条课程免听(一)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获准参加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或选修公共选修课时,因课程安排冲突而无法全部听课的,可以申请免听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和公共选修课部分学时。(二)课程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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