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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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和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第四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广大学生的表率。第五条学生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时时刻刻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
2、离群众,凌驾于学生之上。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第六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四)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于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够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八)具有调查研究的能力和创
3、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九)具有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坏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正义感。第七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三)在任职期间有不及格课程或成绩警告者,在学期间有两门不及格课程或两次成绩警告者;(四)学习成绩属中游(全班前2/3以内)以下者;(五)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六)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七)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八)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
4、学生中影响不良者;(九)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第八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主管部门;(二)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学生会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有关会议讨论,对确有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宣布除名并备案。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录用为学生干部:(一)有不及格课程或成绩警告者;(二)学习成绩属中游(全班前2/3以内)以下者;(三)有违纪行为,受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第十条根据第七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学生会组织通过适
5、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第三章学生干部的产生第十一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贝1.在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采取组织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第十三条产生学生干部候选人之后,系级以上学生干部候选人须公示,其公示期为7-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若举报候选人存在不符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的情况,经核实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第十四条为了使更多的学生得到锻炼的机会,在班级学生干部中主要干部保持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其他班干部可以采取轮换制。第十五条学生干部可兼职,但兼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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