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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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23)96号)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苏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15日苏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事关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
2、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3号)要求,更大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生得更快、活得更好、走得更远、飞得更高”,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优化发展环境(一)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鼓励各地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及房屋安全隐患及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影响的情况下,支持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大力支持社区(村)开展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模式,支持社区(村)提供专门场所作为经营场所集中登记点,帮扶个体工商户进驻社区(村)从事居民生活服务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县级市区政府V管委会落实,不
3、再单独列出)(二)便利个体工商户准入。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涉及有关行政许可,提供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三)抓好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进一步扩大开放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行业领域。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适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开放行业清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四)深化“个转企”改革。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
4、权、商标权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鼓励各地出台奖励和补贴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五)保障公平参与竞争。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等方面存在歧视个体工商户政策措施的,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打破行政性垄断。畅通12345“一企来”服务热线渠道,建立苏州市助力“企业敢干”优化企业诉求处办机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六)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
5、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七)配套推动歇业制度落地。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制度规定,为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优化相应的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八)优化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根据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通个体工商户登记与税务注销“一网联办”服务,开展个体工商户“1+N”注销套餐式办理试点,实现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注销“一件事一次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九)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
6、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出台4.O版免罚轻罚目录清单,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二、降低经营成本(十)减半收取部分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十一)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
7、保险费的,按照为其实际缴纳的五项保险费给予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产假期间,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照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80%给予个体工商户6个月的补贴。对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十二)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十三)支持开展线上经营。开展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评审专项行动,指导督促电商平台及时纠正清理妨碍平台内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不
8、公平格式条款。督促电商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持续公示平台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内容,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实施流量扶农扶困扶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十四)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十五)实施涉个体工商户价费整治。严格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涉企收费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依法查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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