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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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分为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两大类,设备类别及分类代码按照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执行。第三条学校利用预算资金购置、建设,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统一管理。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充分挖掘仪器设备潜力,促进仪器设备合理流动和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重视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变升级、延长寿命等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杜绝仪器设备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仪器设备管
2、理坚持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分管资产管理部门校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健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审核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场地落实情况,参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三)负责仪器设备验收入库、登记建账、报废处置等工作,建立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财务部门定期核对机制,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四)负责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管理;(五)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共用及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六)负责自制教学科研
3、仪器设备的立项审批、开发监管、效果评价,以及推荐优秀自制设备参展参评;(七)负责锅炉、电梯、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八)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情况,负责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评价。第七条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一)落实仪器设备管理责任,明确本单位责任人、使用人;(二)根据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三)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开展购置论证;(四)负责购置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配合参与整体验收;(五)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实物管理、使用管理、状态管理及维护保养、报废处置等日常工作;(六)负责大型仪器设
4、备开放共享、共用具体管理;(七)负责自制设备立项申报及研制过程监管;(八)负责本单位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九)统计汇总本单位仪器设备信息,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及报表。第八条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单位协作共享共用,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第三章仪器设备配置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科学配置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实验和科研基本需求为导向,坚持“适用、适度、适当”的配置原则,鼓励购置国产设备,严格控制购置高精尖设备和进口设备。第十条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配置须进行必要
5、性、先进性、实用性、合理性、安全性、效益预测、风险分析等可行性论证,杜绝资源浪费、利用效益不高等问题。第十一条仪器设备配置须按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审批,一经同意,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配置的,须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仪器设备购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纳入政府采购,规范购置程序,规避廉政风险。第十三条新配置的仪器设备,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方能交付使用和进行账务报销。各单位负责技术验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整体验收。验收合格者,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未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整体验收,验收合格者,进行交付使用和财务报销。第四章仪器设备使用第十四条仪器设备使用坚
6、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使用单位承担所属仪器设备(含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十五条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操作规程等,做好使用、维修等记录。特种设备要定期进行设备性能、指标校验和标定。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协作项目需要,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审批后可以借用。单位价值超过2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借用,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使用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第十七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变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要拆改和分解时,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高度重视仪
7、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九条适时更新仪器设备状态,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完整性等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实现仪器设备动态管理。第五章仪器设备维修第二十条凡在质量保证期内,因非责任事故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维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有关售后服务条款,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交由采购部门负责协调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第二十一条质量保证期外,因非责任事故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维修,按下列方式进行:(一)教学实验专用仪器设备维修1.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维修费用从使用单位
8、的运行经费中统筹列支;2,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进入开放共享平台的教学实验专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使用单位提交维修申请时,需同时提供仪器设备近一学年教学实施计划及日常使用、维护记录等。(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1.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维修费用从使用单位运行经费或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中列支;2,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和使
9、用单位运行经费或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各自承担50%(进入开放共享平台的教学实验专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三)科研及生产专用仪器设备维修不论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大小,全部由科研团队、生产实施单位组织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四)公共区域设备的维修不论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大小,全部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学校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五)使用单位办公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六)校办企业(公司)仪器设备维修不论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大小,全部由校办企业(公司)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七)出租、出借仪器设备的维修经批准出租、出借的仪器设备,在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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