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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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学院公房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规范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机关、二级院(部)党政管理、教辅单位和群团组织行政办公用房的定额管理。第三条行政办公用房的定额管理原则(一)分类设置。处级及以上实职管理岗位可独立设置办公室,其他管理岗位原则上不独立设置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按系或教学科研团队(市级及以上)为单位设置办公室;实验室(中心)办公用房按室(中心)为单位设置办公室;机关部处原则上不独立设置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须履行审
2、批手续;二级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会议室、资料室、团学组织办公室等,其他需要设置的,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一事一核,从严控制;(二)按标定额。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配置人头用房面积,原则上一人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多处办公的,须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后可以在非主要办公地点安排一处办公用房,面积从严掌握;(三)统筹兼顾。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办公用房实行统筹管理,对于使用单位(部门)履职必需的特定用房(如图书馆、档案室、办案室、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监控室、消防室、设备库房、教职工活动中心、校团委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大学生勤工助学基地、财务结
3、算中心、招标(侯标)室等),按照现状保留其原有特定功能房的用途,不纳入其定额用房面积进行核算;(四)超额付费。对超过定额配置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在有富余房源的情况下,经批准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使用单位(部门)支付相应的超额资源占用费。第四条行政办公用房的定额标准(一)机关部处、教辅单位和群团组织人员:厅级正职:42m2人;厅级副职:30m2人;处级正职:24m2人;处级副职:18m2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9m2人;(二)二级院(部)人员:处级正职:24m2;处级副职:18m2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92人;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和实验室(中心)办公用房:正高级职称人员按12m2人、其余人员6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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