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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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8号)大足区、巴南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区、梁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相关处室: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已经2023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6月14日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维护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重庆市深化农
2、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入市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交易平台负责发布入市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等事项。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代理实施入市。第六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交易进行指导。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方案
3、、公开交易等实施监管。第二章入市准备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宗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标准要求;(二)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三)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处理完毕,或经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物管理等主管部门会审同意保留的,并经入市主体书面同意可随土地一同入市;(四)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前,应完成以下工
4、作:(一)入市动议。入市主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拟入市宗地表决同意入市。(二)勘测定界。入市主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对拟入市宗地进行勘测定界,出具宗地勘界报告及勘测定界红线图。(三)取得规划条件。入市主体应取得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入市宗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土地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四)价格评估。入市主体可以委托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地价评估,也可参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确定拟入市宗地地价。经集体决策后综合确定拟入市宗地底价、起始价和竞买保证金。第九条入市主体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
5、,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经济关系调整等内容。入市方案应当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入市决议,作为后续入市、拟订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依据。第十条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同意入市的土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并持勘测定界成果、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方案、入市决议等材料在发布公告前10个工作日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认为该入市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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