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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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社会选拔人才服务,根据档案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学生档案,也可称为学生学籍档案,是指本院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学习和工作表现的,以学生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学生在各个学习阶段中的学籍、成绩、健康、考核、毕业等各种登记表,党组织材料,奖惩材料等。第三条学生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学生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有利于学生档
2、案的利用。第四条学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条学生档案工作应纳入学生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本部门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检查、总结学生档案工作。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六条学院综合档案室作为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院学生档案各项业务工作,其职责是:(一)保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生档案;(二)接收学生档案材料;(三)鉴别学生档案材料;(四)办理学生档案查阅、借阅和转递;(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六)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七)组织指导各系学生档案整理及归档工作;
3、(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第七条各系确定一名档案工作联络员,负责传达学院档案工作要求,帮助解决学生档案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组织、督促本系辅导员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管理各项工作。第八条每名辅导员均为兼职档案员,其职责是负责所管辖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第三章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第九条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一)高中学籍档案,高考材料;(二)学生登记表;(三)毕业生登记表、就业报到证存档联、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单、学位认定表;(四)党组织材料;(五)奖惩材料。第四章归档材料的要求第十条归档材料必须注明学生所在系、年级、专业班级和学号。第十一条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第
4、十二条归档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第十三条归档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需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第十四条学生档案材料属长期保存的材料,应选用质量较好的纸张。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第十五条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第十六条综合档案室对不符合归档要
5、求的档案材料,有权拒收或退还归档单位,并限期改正后归档。第十七条综合档案室接到学生学籍变动通知书后及时做好档案转递、变更存址等事宜。学生专业分流由辅导员到综合档案室协助做好档案存址变更及核对工作。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不该归档的材料归入学生档案。第五章档案移交和档案材料归档时间第十九条各类新生档案均由各系辅导员收集齐全,并于新生入学后的两个月内,按学生分班名册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第二十条大学阶段形成的各类学生档案材料,由各系辅导员收集、整理,于每年10月份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上学年形成的材料。学生在校期间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部于每学期末集中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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