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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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批准2002-07-01实施为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 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 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目录1最新修改2主内容3适用范围4引用标准5定义6存放7硬性要求8环境保护9运行管理10关闭封场11控制监测12主管部门最新修改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3年第36号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 污染物控制
2、标准修改单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 物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3项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联合发布。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标准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特此公告。(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3、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6月8日 附件: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第5.1.2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 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 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
4、、铁路、 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主内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 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 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GB 5085.12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GB 5086.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I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 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3.2 第I
6、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 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一业固体废物。3.3 第H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 超过GB 8978最高允放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4 贮存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3.5 处置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3.6 渗滤液一般工业固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3.7 渗透系数水
7、力坡降为I时,水穿过土壤、岩石或其它防渗材料的渗透速度,以cm/s计。3.8 防渗工程用天然或人工防渗材料构筑阻止贮存、处置场内外液体渗透的工程。贮存、处置场划分为和n两个类型。堆放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类场。堆放第n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n类场。硬性要求5.11 类场和II类场的共同要求。1.1.1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1.1.2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
8、般工业固体废 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 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 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 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1.1.3 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 沉的影响。1.1.4 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1.1.5 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1.1.6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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