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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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XX省社会救助条例关于建立XX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
2、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二)统筹衔接。强化政府主导、鼓励多方参与,夯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基础,促进慈善捐赠、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有效救助。第四条【各级职责】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医疗救助工作;
3、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医疗救助资金,指导并监督各县(市、区)落实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县(市、区)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经办机构做好医疗救助具体经办工作。第五条【部门分工】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人员的身份认定及数据推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监测对象,下同)的认定及数据推
4、送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避免过度检查、过度治疗,避免医疗救助金流失浪费。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申请机制、审批机制和反馈机制,统筹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需求申请,并组织完成相关数据的依法共享。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第六条【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七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指纳入本地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管理的下列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
5、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指符合XX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第八条【救助对象范围其他要求】本办法实施后各市不得再自行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此前各市已经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暂时继续予以相关救助,费用由各市自行安排。省医疗保障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适时调整和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九条【资助参保】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非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不超过认定地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给予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
6、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后均可中途参保。新增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相关部门认定其救助对象身份前已经自行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资助当年的参保费。第十条【收入型对象救助内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双通道”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第十一条【收入型对象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
7、,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第十二条【支出型对象救助内容】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自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前12个月至身份认定之日期间及身份有效期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双通道”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第十三条【支出型对象救助标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确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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