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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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作业、运输、处置行业秩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
2、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坚持建筑垃圾多元化消纳方式共同发展。依托智慧监管平台,从源头产出、中端运输、末端处置全过程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业管理,查处行业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镇整洁,行业有序。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二章部门职
3、责第七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负责建筑垃圾的消纳核准和审批手续的办理;完善建筑垃圾车运企业准入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中车辆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要求处置、车容不洁、滴撒漏、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的监管,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场准入的指导。第九条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施行源头管控,实行标化管理;对建设工地渣土外运、实行规范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
4、单位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处置运输协议。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第十一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对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监管。第十二条县城建中心会同属地镇政府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政策处理、报批及建设等工作;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建设及管理等工作。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在本辖区内寻找消纳场地,并会同县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进行选址。第十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项目用地提供政策支持;负责对项目所涉及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林地等报批材料的审核及许可工作。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
5、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第十六条县发改、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预算方量;(二)预定工期;(三)消纳场名称、地点和可受纳量。第十八条建设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二)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施工围墙或者连续硬质围挡;(三)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出入口须安装电子摄录像设备,有效监控运输车辆出入工地冲洗清洁状况,抓拍留档。(四)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管、排水设施
6、、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五)运输车离场前须进行冲洗,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禁带泥上路;(六)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做到台账齐全。第十九条鼓励施工单位向合规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包运输业务,提前落实工程项目的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场地,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清运方式、运输单位、处置地点、清运时间、减排措施等有关内容。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需落实建筑垃圾专人管理和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电子三联单制度及运输车辆进出场准运证二维码扫码等要求,规范开展运输业务。第二十一条居民因建造、维修、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可委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7、或者当地社区居(村)委会统一处置,堆放在指定地点。并按照规定标准交纳清运费用。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堆放。第二十二条零星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方便居民,相对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不得在城镇主干道上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第四章消纳处置核准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实行核准管理。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二十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处置建筑垃圾的单
8、位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不能完成处置工作的,在有效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审批单位审核通过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核发。第二十五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第二十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通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并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查询服务。第五章运输企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推行采用终端结算的方式,由运输单位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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