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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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四条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五条建筑垃圾处
2、置实行全程监管制度,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消纳场所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施工现场及消纳场所应当建立消纳管理台账制度;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消纳管理台账的监督,定期检查消纳管理台账的运行情况。第六条县财政局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科学合理核定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运距,减少市容环境影响。第七条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依法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建筑垃圾处置的
3、属地管理及协同配合工作。县人民政府对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已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从其规定。未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行业审查;负责房建和市政工程工地范围内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监督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的施工许可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法对建设、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及实施失信惩戒。(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许可及监管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
4、行查处。(四)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核定运输路线、时间,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五)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防办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能与分工要求,共同抓好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工作。第九条县交通运输局(高速办、铁路办)、县水利局、县人防办、县供电公司、县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本领域工程建设的建筑垃圾处置监管;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督促落实安全
5、文明施工措施。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十条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智能化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对下列信息实现动态管理:(一)建筑垃圾投放与需求信息;(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信息;(三)与建筑垃圾管理相关的行政执法等信息;(四)鼓励建筑垃圾投放和需求主体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调剂利用。第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符合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
6、理由。第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取得核准文件后,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可以先行处置;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3日内书面报告县城市管理局。第十五条仅在工程建设施工场地内部且未超出施工红线范围进行土方平衡回填的,无需核准,由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监管。第三章源头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施工
7、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城市管理局备案。建设、监理、施工及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建筑工地的现场管理,严格落实文明施工责任,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工地应当设置围墙(围挡),落实工地进出口硬化、沉泥沙池、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净车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工地出入口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并将有关数据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第十七条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应合理规划设置小区内部建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中转站,并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做好围蔽和覆盖措施,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及时清运。第十八条未实行物业管理
8、的区域,应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做好围蔽和覆盖措施,自行委托或由村(居)委会统一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及时清运。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及行业监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所管理区域被非法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二十条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原则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消纳转运,不得将县外建筑垃圾运入本县;本县境内跨乡镇行政区域转移处理本地建筑垃圾的,移出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与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一
9、致。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其车辆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县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年度信用考核评价体系。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二)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核准处置地点;(三)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违法超限超载,不得沿途遗撒、泄漏;(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运输规范等有关制度,对运输车辆实行动态管理,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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