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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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农业农村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
2、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严禁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
3、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XX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一)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
4、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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