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新教育法律法规__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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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化法律法规第一章教化法规导论依法治教概述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拉开了中国依法治教的帷幕。教化法的颁布和实施,标记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化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记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依法治教的含义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化,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化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详细指用法律来规范教化管理,协调教化关系,指导教化活动,解决教化纠纷,爱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化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具有完备的教化法律、法规体系;(二)具有严格、公正的教化执法制度;(三)具有高素养的教化执法队伍;(四
2、)提高全社会的教化法律意识;(五)具有健全的有关教化的民主与监督制度。推动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化领域的干脆体现和必定要求;(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化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须要;(三)依法治教是教化行政部门变更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定选择;(四)依法治教是培育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化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又是我国教化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教化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二)受教化机会同等的原则(三)教化活动
3、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1.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化活动必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2.我国教化事业属于公益事业,3.教化活动必需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4.教化与宗教相分别)(四)权利和义务相一样原则(五)教化法制统一的原则推动我国依法治教的详细措施一当前我国依法治教存在的主要问题教化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纵向层次的问题: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峻,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2.横向层次的问题:教化立法缺口很大,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教化执法中的问题L教化法律意识淡薄,2.教化执法的肃穆性不够,3.教化救济制度不完善,4.教化司法制度不健全。二推动我国依法治教的详细措施提高教化法律意识,转变教
4、化管理观念;(二)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三)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化改革;(四)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化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实力与水平;(五)接着推动教化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教化法律与教化政策的关系一教化法律与教化政策的异同相同点:本质上是一样的,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阔劳动人民在教化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化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化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化的改革与发展,培育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化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同点:L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表现形式不
5、同(法律以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出现,政策以文件形式出现)3.实施方式不同4.作用不同(政策具有指导性、调控性、敏捷性的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特点)二正确处理教化法律与教化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需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其保持协调一样的基础。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的优势。教化法基本理论教化法概述一教化法的含义教化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明施的调整和规定教化活动和教化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化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二)教化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教化法是以
6、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行为规范。二教化法的特征和原则教化法的特征:教化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化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教化法具有多变性,教化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教化法的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必需保证教化权驾驭在无产阶级手中,必需保证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公益性原则,同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三教化法的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教化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通过吩咐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引导性规范为不同的教化法律关系主体指引了方向。2.评价作用:法律是推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标准。3.教化作用。4.预料作用:法律的规范性可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定发生
7、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05.强制作用:对人们的行为做了强制规范,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教化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化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化事业的发展。3.保障按教化规律办教化。4 .保障各有关方面在教化上的合法权益。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化管理的效率。教化法律规范一教化法律规范的含义教化法律规范是指通过肯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每部详细的教化法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化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详细的教化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化法的“基本细胞”。教化法律规范是教化法、教化法律文件及教化条文的内
8、容,而教化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化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二教化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状况。(二)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这是核心部分,是规则的主要内容。(三)法律后果:在某种条件或状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规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担当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赐予何种处置。教化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化法的渊源是国家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一宪
9、法宪法规定了教化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化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了教化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规定了发展教化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2.规定了公民受教化的权利。3.规定了从事教化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建性工作的自由。4.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化义务。5.规定了教化管理的权限。二教化法律教化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化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教化法律体系的“母法二我国的基本教化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教化单行法律:国家依据宪法和教化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化或教化的某一详细部分关系的教化法律。我国已经制
10、定并公布实施的有五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化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并于1996年9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三教化法规教化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化事业,依据宪法和教化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有三种: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教化行政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2.规定指对某一方面工作部分规定;3.方法或细则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
11、详细的规定。地方性教化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地教化规范性文件。分两种:L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化法规;2.自主性的地方教化法规。四教化规章部门教化规章:由教化部或教化部与其他部委联合令形式发布,在全国有效地教化规章。5 .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等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化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化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化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化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化法规的作用:L教化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化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化法规具有教化作用;4.教化法规具有保障作用。教化法律是
1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化法律是教化法的最主要的渊源。教化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3种:即条例、规定和方法。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化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施行。从逻辑结构上看,教化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教化法律规范的类别:(一)依据教化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在表
13、述形式上通常采纳“必需”、“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学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2.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纳“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二)依据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随意性规范。(三)依据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嘉奖性规范。教化法律关系由教化法律关系的主体、教化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化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化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化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化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化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化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化法律关系和爱护性教化法律关系。教化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化法律关
14、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详细的教化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的人和组织。教化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教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教化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宝(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行为是指教化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教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是须要肯定条件或依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依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化法律事实。教化政策是指国家在肯定时期为实现教化目标、完成教化任务和协调教化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过程。教化政策的特点与功能:(一)教化政策的特点。1.教化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教化政策的稳定性
15、与可变性;3.教化政策的权威性与好用性;4.教化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二)教化政策的功能。1.教化政策的导向功能;2.教化政策的协调功能。包括3个基本特点: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3.教化政策的限制功能。具有2个特点:强制性,惩处性。教化政策制定的过程:1.认定教化政策问题;2.确定教化政策目标;3.拟定教化政策方案;4.选择教化政策方案。教化政策实施中应留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加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限制在最低限度;2.创建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化政策。国家教化政策分为纲领性政策、基本教化政策和详细教化政策三个层次。3.各级政府及教化行政部门应强化教化政策执行中的统
16、筹协调;4.加强对教化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化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探讨。教化法规与教化政策的联系:(一)教化法规与教化政策都确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二)教化政策是制定教化法规的依据,教化法规是教化政策的详细化、条文化和定型化;(三)教化政策确定教化法规的性质,教化法规的内容体现教化政策;(四)教化政策是实施教化法规的指导,教化法规是实现教化政策的保证。教化法规与教化政策的区分:(一)教化法规和教化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教化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化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二)教化法规和教化政策的执
17、行方式不同;(三)教化法规和教化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教化政策的规范效力较为困难,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化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化政策的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四)教化法规和教化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五)教化法规和教化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第三章教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的教化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1.教化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化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化法律却很少;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化法规多系对教化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
18、教化外部关系的作用。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分布。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肯定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教化立法的原则:(一)必需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二)必需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1.制定的教化法规必需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2.制定的教化法规必需具有坚决的原则性和适度的敏捷性;3.制定的教化法规必需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三)必需同党的教化方针、政策保持一样;(四)必需从我国的国情动身;(五)必需借鉴外国教化立法的有益阅历。教化法规的效力:(一)时间效力。确定教化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1.从公布之日生效;2
19、.预定将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3.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教化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化法规失去效力。确定教化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1.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3.通过特地的确定废止法规;4.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化法规。教化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务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二)地域效力;(三)人的效力。各国主要采纳4种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爱护主义原则;4.折衷主义原则。教化执法的原则:L国家教化法规优先于地方教化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化法规优先于单项教化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化法规优先于先定教化法规的
20、原则;4.特殊教化法规优先于一般教化法规的原则。教化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1.教化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化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化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教化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化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化法规规定的行为。遵守法律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气、全部政党、全部社会团体、全部企业事业组织;2.全部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与者。教化遵守法律的主体,应当是全部教化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那种认为教化法规是教化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相识,是极为错误的。教化遵守法律的条件:(一)实行切实有效措施,增加全体公民的教化法律意识。1.要运用各种宣扬教化手段,肃清以言代
21、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阔公民充分相识、敬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化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遵守法律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遵守法律,到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权威的、有效的监督。(二)健全教化法律体系,增加教化法律法规的实效性;(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化法律法规的肃穆性。第四章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化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实力、
22、行为实力和责任实力。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变更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化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主动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化教学任务;有利于教化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而不是放在干脆办学方面。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担当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学校法律地位的
23、特点:L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化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设立学校及其他教化机构必需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老师;3.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学校的权利:(一)依据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化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化者;(四)对受教化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嘉奖或处分;(五)对受教化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老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嘉奖或处分;(七)管理、运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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