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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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XX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和XX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结合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筒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区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行业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区安委会约谈:由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约谈镇人民政府或部门或企业负责人;(二)区安委会办公室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
2、室主任约谈镇人民政府或部门或企业负责人;(三)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约谈: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镇人民政府或部门或企业负责人。第三条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安委办以及省、市安委会或省、市安委会办公室已进行的约谈,原则不再另行约谈。第四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含涉险)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区安委会主任约谈镇人民政府以及区行
3、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区行业监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工矿商贸领域半年内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区行业监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一)半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死亡人数增至2人的;(五)区人民政府开展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未按要求完成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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