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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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完善政府储备调节机制,切实发挥生猪储备应急调控保供作用,保障副食品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X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意见、XX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储备,是指省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建立的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分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常规储备按年度计划下达,临时储备按应急需要下达。第三条省
2、级生猪储备实行常年活体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做到储备生猪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作用。第四条操作单位是受省商务厅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储备生猪的入储、更新轮换、动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第五条承储企业是经省商务厅条件审查后确定的、具体负责生猪储备在栏管理工作的生猪养殖企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生猪储备工作的行政管理,审定生猪储备区域布局及承储企业的资质,确定生猪储备操作单位,下达生猪储备计划和动用通知,监督检查生猪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省级生猪储备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生猪储备操作经费和检测经费的
3、预算编制以及补助资金的核定。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编制,会同省商务厅核定下拨补助资金。第八条操作单位负责储备生猪日常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生猪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做好日常检查和台账建设,及时上报储备生猪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生猪计划建议和补助资金申领报告。第九条承储企业应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生猪储备入储和轮换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相关信息,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生猪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每批次出栏必须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及时办理补助资金申领等有关事项。第十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部门配合做
4、好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工作,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推荐承储企业,督促承储企业及时落实生猪储备计划。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省商务厅对承储企业实行条件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列入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的生猪养殖企业;(二)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13)关于活猪储备基地各项资质条件要求。第十二条省商务厅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的承储企业进行条件审查,根据布局合理、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生猪储备承储企业及其储备数量。第四章入储管理第十三条根据省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及相关规定要求,省商务厅向操作单位、有关设区市商务部门和承储企业下达每年度三批次、每批3万头
5、生猪储备计划。临时储备计划根据应急需要适时适量下达。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在栏储备生猪结构比例应达到30公斤至60公斤(不含)生猪占30%以上,60公斤至85公斤(不含)生猪占30%以上,85公斤以上生猪占40%以上。临时储备计划另行约定。第十五条操作单位根据入储计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省商务厅核定的合同文本与承储企业签订生猪储备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第十六条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生猪入储和轮换计划,未经省商务厅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第十七条因承储企业不能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省商务厅调整计划或取消其储备计划。第五章在栏管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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