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案件办理办法(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案件办理办法(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案件办理办法(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案件办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高效稳妥处置农民工欠薪求助线索,进一步规范欠薪求助案件办理,有效预防和化解相关涉法涉诉矛盾纠纷,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案件(以下简称求助案件)是指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问题反映中欠薪行为发生地在河南省的求助案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办机构是指欠薪行为发生地所在的省辖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承办人是指承办机构安排的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第四条省司法厅在收到求助案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转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办理;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
2、在收到转办案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交由承办机构办理。第五条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求助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及信息汇总工作。第六条承办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在收到求助案件当日,安排承办人向求助人核实案件具体情况,分类予以处置。第七条根据求助人意愿及求助案件实际情况,承办机构可以提供以下形式服务:(一)法律咨询;(二)案件代理;(三)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第八条承办机构应当为求助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求助人收集有效证据线索;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引导求助人依法维权。承办人应当做好咨询记录,并于当日报送承办机构。第九条求助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承办机
3、构应当安排绿色通道,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案件代理、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求助人不在当地,或因其他原因不便前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手续的,承办机构可引导求助人通过网上申请、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援助申请。第十条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求助案件,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可组织召开案件研讨会,指导承办机构依法依规稳妥处置,同时应向省辖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报备求助案件相关处置情况。第十一条承办机构优先通过调解、和解等途径办理求助案件。根据求助案件实际情况,协调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第十二条承办机构收到求助案件后,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案件终止:(一)承办机构根据求助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连续3个工作日
4、无法与求助人取得联系的;(二)求助人明确表示不需要法律援助服务的。出现以上情形,承办机构应在办理情况报告中说明并及时报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部门,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报省司法厅。第十三条向求助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承办人应当做好咨询记录,严禁推诿、敷衍求助人。对无法联系到求助人本人的,应在咨询记录中注明联系情况。第十四条向求助人提供案件代理的,承办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台账,及时上报办案进度及结案案例。第十五条承力机构应当在收到求助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报送求助案件初步办理情况;求助案件有后续进展的,及时报送求助案件办理情况续报。第十六条省辖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承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案件办理办法试行 中国 法律 服务网 农民工 欠薪 求助 案件 办理 办法 试行 全文 附表 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4557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