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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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制度一、外出会诊须由医务部安排,个人不得私自外出会诊。二、医务部应向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索要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及时补办邀请会诊手续。三、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查病人,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四、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医务部。五、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六、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七、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病人,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病人转往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八、出诊交通工具由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提供。特殊情况由医院提供。九、医务部应建立外出会诊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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