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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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
2、安全稳定运行,我们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家能源局2023年6月12日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
3、储能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第二章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准则等有关规定。第五条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拥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二)拥有自备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四)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
4、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抽水蓄能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其他发电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五)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豁免条件的电力工程除外。(六)独立新型储能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第三章进入商业运营条件第六条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
5、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抽水蓄能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通过15天试运行考核。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第七条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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