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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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3)1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5月19日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2、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二章监督事项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第五
3、条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红线调整监督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综合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保护重要性等,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根
4、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红线调整成果,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等数据应用系统,确保监督与管理范围一致。第四章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第八条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第九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征求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函后,依据职责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自然资源部门。第十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生态环境厅
5、依据职责提出意见。第十一条对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五章生态监测评估第十二条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完善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现有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综合利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等手段,按要求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生态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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